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1题
d 适用法定财产制之夫妻,对于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
a   夫之财产 b 妻之财产 c 夫妻公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5 12:31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之归属,依新法规定,夫或妻之财产不论为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均由夫妻各有其所有权。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者,推定为夫妻共有→指的是婚后分别共有之财产,其应有部分并推定为均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5 14:04 |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 :我还是看不懂
法条明明是写 ~"夫妻共有 "
照大大意思其实是 = 指的是婚后分别共有之财产,其应有部分并推定为均等
是说 (夫财产+妻财产)/2 ? 哪条法 ?
可否举个例子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5 19:39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财产权利:
(1)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民法第1017条、第1018条)

(2)如果不能证明为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推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权利。(民法第1017条)注:修正前的旧制,夫妻虽各自保有其名下财产的所有权,但妻名下的财产却一律由夫管理、使用、收益,甚至基于管理上之必要,夫亦可不经妻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妻个人的财产。由此可见旧制对于妻的财产权欠缺保障。

→本题法条共有的意思,夫妻间对共有部分财产都有各自己的应有部分,夫妻可以依民1018条有规定,夫妻间可以各自对自己的所有部分,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所以本条1017条共有,属于分别共有



名词分析:
公同共有: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成一公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公同关系而共有一物者称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对于公同共有物,并无所谓应有部分。如祭祀公业、神明会、寺庙、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财团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属公同共有。

分别共有::数人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而各有其应有部分〈实务上称为持分〉者,称为分别共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6 15: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6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