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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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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骑士遭辗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刑法)
骑士遭辗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
请问那15名众有犯罪吗?

他们应该没有保证人地位,也就是没有义务去救助吧??
还有请问「不作为犯」是属于刑法里三阶论的那一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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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7 23:3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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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遭辗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
请问那15名众有犯罪吗?
他们应该没有保证人地位,也就是没有义务去救助吧??
还有请问「不作为犯」是属于刑法三阶论的那一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另外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第293条:
遗弃无自救力之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98年修正这个
那会不会变成路过的人见死不救,就犯了罪??
最后请问一下
骑士遭辗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
这一题如果在司法特考有出,那该怎么解?
可以把题解写出供小弟解惑吗?
感激不尽...

-------------------------------------------------------------------------------------------------------------------------------------------------
厘清观念:
1、不作为犯------->属刑法三阶论中"构成要件"
2、293条和294条之区别:有无义务性?遗弃之定义?
293条之遗弃,即积极之移置行为,通说认为若仅系消极的弃之不顾(例如见路人受伤倒地,见死不救),不构成本罪。
294条需保证人地位,而其遗弃即积极之移置使行为客体无法获得助力,或消极地弃之不顾,换言之,本罪之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二种
简单的来说~~
293条是无义务而294条是有义务(保证人地位)
293条无义务也不是说每个人都有责任去救助,而必须其遗弃是积极之作为行为,不包括消极不作为,举例来说,乙倒在甲家门口奄奄一息,甲见状后,心想要死也不要死在我家门口吧,就把他移到旁边之空地,而乙最后真的死了,甲该当293条之罪;而若甲见状乙倒在家门口,也不管他,把门关上,见死不救,都不去理会他,结果乙真的死了,甲之不作为行为,并不该当293条之罪,甲无罪,只不过良心会受谴责罢了~~
294条的话~~只要是负有保证人地位之人不论是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都该当本罪~~~
故~~题目中~~骑士遭辗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无罪,并不会构成293条之遗弃罪~~

因为他们只有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不构成293条之构成要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8 00:55 |
粥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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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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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1楼的话

那意思是,构成要件不该当

所以连违法性,有责性也不用进入讨论了

直接在构成要件那里就已经结束了

是吗?

所以如果这一件事,如果是一个题目

那就从不作为犯下去讨论

然后看看是否该当,如果该当就进入违法性跟有责性

如果不该当,就在构成要件就给他给结束了

我这样说的对不对呢??

最后,非常的感谢1楼的大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8 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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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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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于 2010-05-08 00: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骑士遭辗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
293条无义务也不是说每个人都有责任去救助,而必须其遗弃是积极之作为行为,不包括消极不作为,举例来说,乙倒在甲家门口奄奄一息,甲见状后,心想要死也不要死在我家门口吧,就把他移到旁边之空地,而乙最后真的死了,甲该当293条之罪;而若甲见状乙倒在家门口,也不管他,把门关上,见死不救,都不去理会他,结果乙真的死了,甲之不作为行为,并不该当293条之罪,甲无罪,只不过良心会受谴责罢了~~
294条的话~~只要是负有保证人地位之人不论是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都该当本罪~~~
故~~题目中~~骑士遭辗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
15名路过驾驶见死不救~~~无罪,并不会构成293条之遗弃罪~~
因为他们只有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不构成293条之构成要件~~~

请问一下,如果甲只是把乙移至隔壁家门口,有无该当293?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8 06:46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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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在构成要件的部分就不该当了~~~
故之后的就不必再谈~~~
甲只是把乙移至隔壁家门口----------->积极行为-------->符合293条遗弃的定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8 08:00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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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于 2010-05-08 08: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的~~~
在构成要件的部分就不该当了~~~
故之后的就不必再谈~~~
甲只是把乙移至隔壁家门口----------->积极行为-------->符合293条遗弃的定义

拙见以为,
293之积极行为应当系以提高相对人之风险为前提,

例如:课堂上老师说,如果甲将乙移到草丛中(难以被发现,提高危险性)就该当293,

若甲将乙移至医院门口呢?(有被救的可能,风险性降低),甲是不该当293的

表情  



另外时事题中,

个人对这题反而比较好奇(追撞者之刑责?)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1/254yh.html


台北市5日上午发生一起严重的车祸,一位机车骑士,被路旁汽车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没想到对向的小货车煞车不及,也撞上机车骑士,导致机车骑士重伤送医,不幸的是,机车骑士在下午宣告不治,家属更难过的是,他才新婚半年。

被机车撞击的轿车车门明显变形扭曲,把人撞成重伤,小轿车驾驶不发一语,车祸现场拉起封锁线,马路上还留着一大滩血迹。

5日上午7点40分的上班时间,正是人车繁忙的时候,内湖科技园区的洲子街上,这一辆黑色机车,被突然开启的轿车车门撞倒,机车骑士倒地后,没想到对向的厢型车,因为路旁有停一台砂石车,因此沿着分隔线行驶,没想到煞车不及,二度撞击机车骑士。

被撞的机车骑士,重伤送医后插管急救,不过遭到两次的猛烈撞击,送医急救6小时后还是宣告不治,而且这名机车骑士才新婚半年,就发生这种让家人悲痛的惨剧。

这一场车祸意外究竟要算谁的错?是先打开车门的小轿车,还是后来把人给撞成重伤的厢型车?警方还需要仔细鉴定,厘清责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5-08 09:39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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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观看行为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
行为人本无义务救助~~但主观心里认为他若就这样死了~~可能会央及到自己~自己也会有不必要之麻烦~所以有积极移置之作为行为~而把他移到别处~~就该当293
而如果行为人不想给自己惹麻烦~但又不忍对方死亡,而把对方移至有可能得到救助之处,可及时被他人发现~~就不该当293~~
后者这行为应该比较少见吧~~既然心里有意不让结果发生~而行为上却又不做更积极的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8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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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绝对有责任~~
开车门时应注意后方来车~~这本是行车安全应注意之事~~(这种事常发生吧)
所以甲之应注意而能注意却不注意~~该当过失行为~~

乙可能也有责任~~
依新闻上观之~乙是开在分隔线行驶~~
有无违规行驶、不当驾驶之嫌??~~乃是其要探究之处~~
若乙是正常无不当之行驶中,而对突如其来之意外,无法及时反应~~乙当然无责任~~
但乙如果也是危险行驶呢?
如果没有乙的危险行驶~~相对人是否就不会死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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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于 2010-05-08 09: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就是观看行为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
行为人本无义务救助~~但主观心里认为他若就这样死了~~可能会央及到自己~自己也会有不必要之麻烦~所以有积极移置之作为行为~而把他移到别处~~就该当293
而如果行为人不想给自己惹麻烦~但又不忍对方死亡,而把对方移至有可能得到救助之处,可及时被他人发现~~就不该当293~~
后者这行为应该比较少见吧~~既然心里有意不让结果发生~而行为上却又不做更积极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不想让自己的家变凶宅」,将被害人移至隔壁家门口,就该当本罪,
那客观归责如何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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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8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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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于 2010-05-08 10: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绝对有责任~~
开车门时应注意后方来车~~这本是行车安全应注意之事~~(这种事常发生吧)
所以甲之应注意而能注意却不注意~~该当过失行为~~

乙可能也有责任~~
依新闻上观之~乙是开在分隔线行驶~~
有无违规行驶、不当驾驶之嫌??~~乃是其要探究之处~~
若乙是正常无不当之行驶中,而对突如其来之意外,无法及时反应~~乙当然无责任~~
但乙如果也是危险行驶呢?
如果没有乙的危险行驶~~相对人是否就不会死亡?


即使有危险驾驶,
亦要要看危险行驶导致二度撞击是否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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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8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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