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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00:55 發表的 : 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293條無義務也不是說每個人都有責任去救助,而必須其遺棄是積極之作為行為,不包括消極不作為,舉例來說,乙倒在甲家門口奄奄一息,甲見狀後,心想要死也不要死在我家門口吧,就把他移到旁邊之空地,而乙最後真的死了,甲該當293條之罪;而若甲見狀乙倒在家門口,也不管他,把門關上,見死不救,都不去理會他,結果乙真的死了,甲之不作為行為,並不該當293條之罪,甲無罪,只不過良心會受譴責罷了~~294條的話~~只要是負有保證人地位之人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都該當本罪~~~故~~題目中~~騎士遭輾 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15名路過駕駛見死不救~~~無罪,並不會構成293條之遺棄罪~~因為他們只有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不構成293條之構成要件~~~
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08:00 發表的 : 是的~~~ 在構成要件的部分就不該當了~~~ 故之後的就不必再談~~~ 甲只是把乙移至隔壁家門口----------->積極行為-------->符合293條遺棄的定義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1/254yh.html台北市5日上午發生一起嚴重的車禍,一位機車騎士,被路旁汽車突然打開的車門撞倒,沒想到對向的小貨車煞車不及,也撞上機車騎士,導致機車騎士重傷送醫,不幸的是,機車騎士在下午宣告不治,家屬更難過的是,他才新婚半年。被機車撞擊的轎車車門明顯變形扭曲,把人撞成重傷,小轎車駕駛不發一語,車禍現場拉起封鎖線,馬路上還留著一大灘血跡。5日上午7點40分的上班時間,正是人車繁忙的時候,內湖科技園區的洲子街上,這一輛黑色機車,被突然開啟的轎車車門撞倒,機車騎士倒地後,沒想到對向的廂型車,因為路旁有停一台砂石車,因此沿著分隔線行駛,沒想到煞車不及,二度撞擊機車騎士。被撞的機車騎士,重傷送醫後插管急救,不過遭到兩次的猛烈撞擊,送醫急救6小時後還是宣告不治,而且這名機車騎士才新婚半年,就發生這種讓家人悲痛的慘劇。這一場車禍意外究竟要算誰的錯?是先打開車門的小轎車,還是後來把人給撞成重傷的廂型車?警方還需要仔細鑑定,釐清責任。
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09:53 發表的 : 所以就是觀看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標準~~行為人本無義務救助~~但主觀心裡認為他若就這樣死了~~可能會央及到自己~自己也會有不必要之麻煩~所以有積極移置之作為行為~而把他移到別處~~就該當293而如果行為人不想給自己惹麻煩~但又不忍對方死亡,而把對方移至有可能得到救助之處,可及時被他人發現~~就不該當293~~後者這行為應該比較少見吧~~既然心裡有意不讓結果發生~而行為上卻又不做更積極的行為~~~
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08 10:15 發表的 : 甲絕對有責任~~開車門時應注意後方來車~~這本是行車安全應注意之事~~(這種事常發生吧)所以甲之應注意而能注意卻不注意~~該當過失行為~~乙可能也有責任~~依新聞上觀之~乙是開在分隔線行駛~~有無違規行駛、不當駕駛之嫌??~~乃是其要探究之處~~若乙是正常無不當之行駛中,而對突如其來之意外,無法及時反應~~乙當然無責任~~但乙如果也是危險行駛呢?如果沒有乙的危險行駛~~相對人是否就不會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