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竹林中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请问前辈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6 11:56 |
gst4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服决定、不为决定指的是诉愿机关所作成之决定或不为决定
然后则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是指撤销行政处分之诉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6 21:39 |
skybox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我)不服其(诉愿)决定,或(我)提起诉愿逾三个月(机关却)不为(诉愿)决定,或(机关)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机关还是)不(爽)为(诉愿)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法提起撤销诉讼。


[ 此文章被skybox在2010-05-12 20:4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5-12 16: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6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