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致生公共危險?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7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uoeat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求助] 致生公共危險?
(90年監獄官)甲在網路咖啡廳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的礦泉水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回到店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5-03 13:03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具體客案判斷!!
至於沒致生公共危險,固無175之適用而
適用354毀損罪為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0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03 20:11 |
jacko711014
級別:
小人物
x0
x15
分享:
▲
▼
(90年監獄官)甲在網路咖啡廳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的礦泉水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回到店前,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機車,應如何論斷甲之罪責?
請問:
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機車,
沒有致生公共危險,所以刑法175條不適用,
那致生公共危險的範圍該如何認定?我不懂
---------------------------------------------------------------
不適用刑法175第一項之放火罪~~
刑法175第一項之罪是具體危險犯~要致生公共危險,才會成立~~
所謂致生公共危險很簡單的一個認定標準~~以"人"為主
只要有對不特定人造成傷害之危險~就是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各罪主要還是在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法益為主~~所以就有沒有造成公共危險的認定就以人是否有招致危而論~~
而甲的放火行為,就只有燒毀機車~~就毀損罪論~~
像173、174第一項~是抽象危險~~只要符合其行為,不論是不是有致生公共危險,在所不問,一律罪之~~
x
0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
2010-05-03 23:40 |
guoeat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明白了,謝謝解答^^
x
0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5-04 11:30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6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