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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4-23 16:20 发表的 关于被教唆犯之行为减缩及过剩~~~: 题目一 :甲教唆乙对丙实施强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于是将预先藏好小刀见机可乘准备下手,之后丙因体质关系见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时乙不用暴力,顺利从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题目二:甲教唆乙对丙实施窃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发现丙身上的东西不是这么好拿,于是横加于诸转为实施强盗行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我认为,这叫唆到实行犯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偏离,乙题目一来说,乙强盗行为持续到丙昏倒就已经偏离,这部分算是强盗未遂,所以也可以用共犯从属性从属之,唯独因果偏离产生窃盗行为,为不同罪质之犯意,客体又是同一个,所以归于犯意过剩,正犯自我负责。
第二题同理,也是因果关系偏离,自我负责,甲窃盗未遂叫唆,乙窃盗未遂、强盗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