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iny120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事诉讼法]关于53条之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之要件)
二人以上于下列各款情形,得为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
一 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为其所共同者。(=>>权利共同)
二 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本于同一之事实上及法律上原因者。(=>>原因共同)
三 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系同种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o。*・✦ 没有乌云、没有暴风雨,便没有美丽的彩虹❤゚・*:.☆o。*・✦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0 16:22 |
rainy120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啊啊啊~~~ 表情 表情

怎么都没有人回呢??? 表情


❤゚・*:.☆o。*・✦ 没有乌云、没有暴风雨,便没有美丽的彩虹❤゚・*:.☆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1 11:25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乙二人间有租赁关系存在,所以甲得主张424请求乙返还租赁物
然丙的租赁契约是跟乙所签订,与甲并没有任何契约关系。

甲是该房屋所有人,丙系无权占有(题旨甲乙二人契约明定不得转租)
,所以甲对丙应主张767所有物返还,而不是424,盖甲丙二人无租赁
契约存在,故不能主张契约上请求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1 13:35 |
rainy120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于 2010-04-21 13: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二人间有租赁关系存在,所以甲得主张424请求乙返还租赁物
然丙的租赁契约是跟乙所签订,与甲并没有任何契约关系。

甲是该房屋所有人,丙系无权占有(题旨甲乙二人契约明定不得转租)
,所以甲对丙应主张767所有物返还,而不是424,盖甲丙二人无租赁
契约存在,故不能主张契约上请求权。


甲与乙请求返还租赁物,是A屋,

甲与丙请求返还所有物,也是A屋,

是这个意思吗??

谢谢sikad716大大的回答^^


❤゚・*:.☆o。*・✦ 没有乌云、没有暴风雨,便没有美丽的彩虹❤゚・*:.☆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1 15:08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皆为A屋。前者返还租赁物(A屋)乃契约上的请求权
后者,系物权上之请求权(A屋所有权)。

两者皆为请求权基础,按照请求权基础
来寻找最适当的答案。
契约→类似契约→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
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

以甲对丙来讲,并没有有契约关系,往下寻找
物上请求权,依§767I向丙请求返还房屋所有。

至于侵权行为,要举证故意或过失,要件比较严苛。
通常是最后处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1 17: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4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