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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y1201
2010-04-20 16:2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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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之要件)二人以上于下列各款情形,得为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 一 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为其所共同者。(=>>权利共同) 二 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本于同一之事实上及法律上原因者。(=>>原因共同) 三 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系同种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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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
2010-04-21 13:3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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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间有租赁关系存在,所以甲得主张424请求乙返还租赁物
然丙的租赁契约是跟乙所签订,与甲并没有任何契约关系。 甲是该房屋所有人,丙系无权占有(题旨甲乙二人契约明定不得转租) ,所以甲对丙应主张767所有物返还,而不是424,盖甲丙二人无租赁 契约存在,故不能主张契约上请求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