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1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iny120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关于无权处分…

请问:

甲将A书借予乙,乙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o。*・✦ 没有乌云、没有暴风雨,便没有美丽的彩虹❤゚・*:.☆o。*・✦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15 14:28 |
hahalu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rainy1201 于 2010-04-15 14:28 发表的 [民法]关于无权处分…: 到引言文
请问:

甲将A书借予乙,乙迳将A书卖予丙,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A书?法条依据为何呢?

谢谢回答~

此题问无权处分,表示乙以自己名义让售A书给丙

一、依民法第118条第1项规定,经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甲如不承认乙之无权处分
分丙为恶意或善意来决定甲请求丙返还A书是否有理由?

1) 丙若为善意,依民法第801条、第948条善意受让规定取得A书所有权,甲请求丙返还A书为无理由
依民法第801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其所有权。」又民法第948条前段规定:「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律。」

2) 丙若为恶意,依民法第767条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甲请求丙返还A书有理由
甲不承认乙之无权处分,又因丙无民法第801条、第948条善意取得之适用,故丙自无法取得该A书之所有权,且丙占有A书系属无权占有,甲可依民法第767条前段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请求丙返还A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4-15 17:16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将A书借予乙,乙迳将A书卖予丙,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A书?法条依据为何呢?

就乙而言,是属于无权处分;但就甲而言,可直接适用使用借贷之民法第467条第2项、第472条第二款,直接终止与乙之使用借贷契约,而直接依民法第767条,向丙请求返还所有物!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4-16 22: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7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