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hahaluck
2010-04-15 17:16 |
1樓
▲ ▼ |
下面是引用 rainy1201 於 2010-04-15 14:28 發表的 [民法]關於無權處分…: 此題問無權處分,表示乙以自己名義讓售A書給丙 一、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經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如不承認乙之無權處分 分丙為惡意或善意來決定甲請求丙返還A書是否有理由? 1) 丙若為善意,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規定取得A書所有權,甲請求丙返還A書為無理由: 依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其所有權。」又民法第948條前段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律。」 2) 丙若為惡意,依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請求丙返還A書有理由: 甲不承認乙之無權處分,又因丙無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之適用,故丙自無法取得該A書之所有權,且丙占有A書係屬無權占有,甲可依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請求丙返還A書。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