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具体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有规制作用(遭逢不利益处分,可提行政争讼)←第3人如间接遭 逢不利益,亦可提起 (第3人效力)
│ →例如:
│ 1.申请建照核发遭拒
│ 2.欠国税局钱,收到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的副本通知书
│
└事实行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
→例如:
1.气象预报(只是告知一个事实,对人民并无产生拘束力)
2.火场鉴定(火场鉴定,只是专家提供检验的报告结果,提供一个事实,供行政机关做实体决定时参考用的)
3.空难鉴定书(原因与2.同)
├─ 但........若事实行为之认定不正确(事实之认定违法),致人民受有损害,尚有公、私法之分: ◎事实行为如为公法性质:如行政事实行为所认定之事实系错误的,亦得提结果除去请求权,以回复原状(向行政法院提:一般给付诉讼;可请求:国家赔偿)。 ◎事实行为如为私法性质:则可向法院提:民事诉讼;可请求:损害赔偿/损失补偿。PS.「交通标志」,这个比较特别!学界有很多争议,照理说它性质应较偏向法规命令,因为交通标志,系针对不特定人(法理观点),但是,交通标志一经设置即生效力,法规命令却系公布后第3日始生效力,如以其为法规命令论,则人民根本无从得知此交通标志之规制,应为何日生效,定性为法规命令恐于理不合,所以通说系以行政程序法92条之一般处分为是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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