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traey11
2010-04-13 21:07
樓主
推文 x0
請問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要如何區分? 書本上寫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克蕾兒
2010-04-13 22:33
1樓
  
「行政處分:具體行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有規制作用(遭逢不利益處分,可提行政爭訟)←第3人如間接遭  逢不利益,亦可提起   (第3人效力)
│ →例如:
│      1.申請建照核發遭拒
│      2.欠國稅局錢,收到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的副本通知書

└事實行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例如:
        1.氣象預報(只是告知一個事實,對人民並無產生拘束力)
        2.火場鑑定(火場鑑定,只是專家提供檢驗的報告結果,提供一個事實,供行政機關做實體決定時參考用的)
        3.空難鑑定書(原因與2.同)

  ├─ 但........若事實行為之認定不正確(事實之認定違法),致人民受有損害,尚有公、私法之分:

    ◎事實行為如為公法性質:如行政事實行為所認定之事實係錯誤的,亦得提結果除去請求權,以回復原狀(向行政法院提:一般給付訴訟;可請求:國家賠償)。
    ◎事實行為如為私法性質:則可向法院提:民事訴訟;可請求:損害賠償/損失補償。


PS.「交通標誌」,這個比較特別!學界有很多爭議,照理說它性質應較偏向法規命令,因為交通標誌,係針對不特定人(法理觀點),但是,交通標誌一經設置即生效力,法規命令卻係公布後第3日始生效力,如以其為法規命令論,則人民根本無從得知此交通標誌之規制,應為何日生效,定性為法規命令恐於理不合,所以通說係以行政程序法92條之一般處分為是囉。

※ 數位男女有很多相關問題和解答,您可以打上關鍵字,以便有更清楚的了解喔。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raey11
2010-04-14 12:42
2樓
  
嗯嗯   ...   謝謝!!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0-04-14 23:43
3樓
  
下面是引用 克蕾兒 於 2010-04-13 22:33 發表的 Re:行政法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到引言文
事實行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沒有規制作用(不可提行政爭訟)
.......

我想事實行為不可提行政爭訟這個講法,可能有待商榷......
比如說,人民主張公法上的結果除去請求權,要求行政機關回覆之前行政事實行為造成的事實狀態。
(或許說事實行為「無法成為訴訟標的」會比較貼切?)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克蕾兒
2010-04-15 15:15
4樓
  
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應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氣象報告)。但行政機關所認定之行政事實行如屬錯誤,致人民受有損害,如您所言,亦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結果除去請求權,以除去侵害。

上述如「空難鑑定書」之事實行為,亦得起提課予義務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不對外宣佈。


謝謝您的提醒,我已將內容做了部份補充與更正(藍色字體),補上事實行為認定之違法,並告知提問人囉。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劉行
2011-01-10 10:08
5樓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有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拘束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