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來試試看...
是題目寫錯了嗎??(『誤丙為丁』)
我怎麼覺得是乙比較有問題....甲教唆乙殺甲父丙,丙也死了,不是就心想事成了嗎
快考試了,來個正式版的@@!!
本題爭點係在於,甲教唆乙殺害甲父丙,而乙卻『誤丙為丁』而殺之,
甲的身分犯問題及乙之等價客體錯誤是否影響其構成要件之行為,以下分述之:
(一)甲之刑責:
1.甲教唆乙殺害甲父丙,甲應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2.惟,甲因具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條件,應就其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行為
適用刑法第31條第二項,加重至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教唆犯。
(二)乙之刑責:
1.對乙而言,乙的『誤丙為丁而殺之』行為係屬構成要件錯誤中的『等價客體錯誤』。
2.等價客體錯誤之意涵:
(1)定義:行為人主觀上欲攻擊之客體,在客觀上卻發生錯誤認定為另一等價客體之情形,
而出現主客觀不一致的情況。
(2)按我國目前通說『不影響說』,因所侵害法益為相同法律價值,故不影響其構成要件故意。
3.故乙之行為雖為等價客體錯誤,但乙仍然滿足殺人之意思支配及身體動靜,實質上並不影響
,應論定乙為刑法第271條之殺人既遂。
又,因乙丙間並無刑法第31條第二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故應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
在依『罪刑不可分』之法理,論以普通殺人罪。
(三)綜上所述,甲應成立刑法272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教唆犯,乙與甲父間因非親子關係,
故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再依『罪刑不可分』之法理,論以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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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說的話,題目要改成甲教唆乙殺甲父丙,乙卻『誤丁為丙』而殺之。
這樣的話乙就會變單純了(還是本來版大要問的就是這個=_________=)
(一)乙為殺人既遂,成立刑法271之普通殺人罪正犯。
(二)甲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教唆犯(請參刑法31條第二項)
(三)甲教唆行為之罪責會有以下三種討論:
1.正犯既遂教唆犯既遂,正犯之錯誤,教唆犯應概括承受(共犯從屬性),論以教唆殺人既遂
2.將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是為教唆者的打擊錯誤,論以教唆殺人未遂
3.按刑法29條第三項(已刪除)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犯,但能否論處則有以下爭點:
(1)乙之著手殺人行為對丙而言未達『著手』階段,僅能論至『預備』,故無法進入
『正犯未遂,教唆犯未遂』的刑法29條第二項,僅能論以同條第三項。
(2)惟,刑29條第三項已刪除,故甲無須受到任何處罰。
(三)還有另一種說法是,我國不應將共犯從屬性限縮在『正犯未遂,教唆犯未遂』的窠臼,畢竟
我國殺人罪仍有處罰『預備』的階段,故回歸共犯從屬性要求,甲對乙的教唆,雖因乙的錯誤
而未能著手殺丙,仍應論至教唆殺人的預備,惟因教唆不罰過失,故對丁的死亡不再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