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6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oxic12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被交保的英國人,憑什麼??
這幾天的新聞,英國籍商人涉嫌酒駕 (185-3 公共危險) 滅證,逃亡(165)。過失殺人(276)台北地檢署被檢方諭令交保但限制出境。

先看看法條上所說的
1. 刑訴 76 逕行拘提 (逃亡事實或有之虞、滅偽變證,串供、 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toxic1218在2010-04-12 00:3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11 20:2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寫一篇專欄或新聞稿大作上報,(記得要論的合理合法),引起共鳴,法務部或許會和司法院一樣,來個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新聞稿,那個具保權在檢察官,不能行政干預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22:10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oxic1218 於 2010-04-11 20:23 發表的 被交保的英國人,憑什麼??: 到引言文
這幾天的新聞,英國籍商人涉嫌酒駕 (185-3 公共危險) 滅證,逃亡(165)。過失殺人(276)台北地檢署被檢方諭令交保但限制出境。

先看看法條上所說的
1. 刑訴 76 逕行拘提 (逃亡事實或有之虞、滅偽變證,串供、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2. 刑訴 88 緊急拘提 (逃亡事實或有之虞、滅偽變證,串供、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3. 刑訴 101 羈押 (逃亡事實或有之虞、滅偽變證,串供、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4. 刑訴 101之2 免除羈押 blahblah 非有不能拒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不知台北地檢署是怎樣,英國人又怎樣? 在台灣犯罪,你是軟啥?? 要不是被抓到,人就飛走了,這樣明顯的事實,你都看不到???
當官的是不是都沒有同理心??? 還是柿子挑軟的吃?


應該是294 II 不是276
不管是哪一條.犯這麼大的罪.竟然可以交保?
只因為他有交出護照?
萬一他坐桶子出去咧!
看新聞畫面.又一付屌樣...差點把電視砸了
生氣有啥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3 20:07 |
jyh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已有明文規範處罰,所以應不另成立276or294之罪才對;
至於其將車輛販賣之行為,則應是觸犯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之數罪併罰吧~~
個人淺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6 20:3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先把作出相同行為而被起訴的案件拿來比較,如果其他案件也多是交保,那麼北檢交保似乎並沒有濫用權力。

反之其他案件都被羈押,唯有此案被交保,那麼不管他是不是英國人,似乎都不免要求該檢察官說出個道理。

否則只因為他是英國人就認為不應該交保,恐怕理由不夠充分吧。
(被限制住居還能逃出境外,那就代表我們的境管有漏洞,而不是一味要求檢察官要羈押他,否則無異把我們境管不力的漏洞全部轉嫁給該行為人)

另外檢察官應該是令其限制住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6 22:07 |
hinetr51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憑他的身分地位...有錢啊!這是一個沒有公理的社會.做錯事的人都有理由推給別人....只有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無法得到聲援...只能任憑無情的社會恣意糟蹋...可憐的受害者永遠都是弱勢者....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18 00: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5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