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toxic1218 於 2010-04-11 20:23 發表的 被交保的英國人,憑什麼??: 這幾天的新聞,英國籍商人涉嫌酒駕 (185-3 公共危險) 滅證,逃亡(165)。過失殺人(276)台北地檢署被檢方諭令交保但限制出境。 先看看法條上所說的 1. 刑訴 76 逕行拘提 (逃亡事實或有之虞、滅偽變證,串供、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2. 刑訴 88 緊急拘提 (逃亡事實或有之虞、滅偽變證,串供、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3. 刑訴 101 羈押 (逃亡事實或有之虞、滅偽變證,串供、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4. 刑訴 101之2 免除羈押 blahblah 非有不能拒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不知台北地檢署是怎樣,英國人又怎樣? 在台灣犯罪,你是軟啥?? 要不是被抓到,人就飛走了,這樣明顯的事實,你都看不到??? 當官的是不是都沒有同理心??? 還是柿子挑軟的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