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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77271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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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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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之效力
請問大大以下三題的不同之處、原因?
1、甲出售A牛於乙,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該牛被丙放火燒死。
丙賠償甲B牛。乙對甲得請求?
A、B牛
B、A牛之價額
C、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侵害行為之損害賠償

2、甲出售A車於乙,交付前,該車被丙撞毀,惟不可歸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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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4-05 14:09 |
overcome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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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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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po文
不知道有沒有解錯的地方,還望各位不吝指正 > <

1、
非C:甲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A牛隻給付不能,不成立債務不履行
  應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免給付義務.

非D:牛是被丙放火燒死,甲不具有故意過失,
  亦非侵害"他人"權利(動產未交付前,所有權並不移轉),
  故甲不成立侵權行為.

B:買賣契約乃雙務契約,A牛隻之給付不能,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故甲依225條1項免給付義務﹔
 乙依266條免為對待給付,若已為對待給付者,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但A選項為何不能選 我有些疑問 希望高手解惑
照理來說 本題應該是屬於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之情況,為何乙不能向甲請求B牛呢?


2、
非A 非B 理由同上

非c:這是一個有學說爭議的選項......
  依據225第1項及266第1項之規定,甲免給付A車之義務,
  乙免為給付價金之義務,
    惟若乙已經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則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266第2項):
  (1)有認為"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是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全部準用.
     若依此說,乙是會取得不當得利請求權的.
  (2)也有認為是僅準用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
     若依此說,乙則否.
只有D是最篤定的選項....

3、
非A:依246條只有在契約以自始客觀不能為標的,才會無效.
   本題是嗣後不能之情況.
非C:在可歸責於債務人甲的情況下,
    乙方可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226條1項)

D:甲因政府徵收土地,致給付不能,
    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給付不能,甲得主張依225條第1項免給付該筆土地
 乙得依266第1項規定,免為對待給付,
 惟若乙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得主張依266條第2項,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價金.

 其實除了依不當得利之規定,乙如果已經付清價金,
 亦得依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向甲請求交付其所受領之地價補償金


若有思慮不周之處,還請各位指正


[ 此文章被overcome63在2010-04-06 12: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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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6 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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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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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6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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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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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A選項為何不能選 我有些疑問 希望高手解惑
照理來說 本題應該是屬於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之情況,為何乙不能向甲請求B牛呢?

每次都指定高手才能回答。害我們這些小子都不敢回答~~
小的以為:
1.A選項為何不能選:
因為B牛已為特定之債,既該牛被丙放火燒死,已無給付之可能。

2.本題應該是屬於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之情況,為何乙不能向甲請求B牛呢?
(1)因B牛已無給付之可能。
(2)225條第2項需以債務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要件,本題題目並沒有明確至甲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故225條第2項是否成立仍有待商榷。

以上還是小的自己亂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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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06 12:58 |
monkey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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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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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歐~~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4-09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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