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10-04-05 02:21 發表的 :
其立法目的不就是處罰因業務而加重嗎?何以罪疑唯輕…
話說…硬要擠不一樣的東西出來…
一、276Ⅱ,因果歷程錯誤
二、293Ⅱ,不才以為較恰當
三、271Ⅰ,犯意變更後之作為…不作為…
他是故意棄置於路旁,似乎是作為吧!?
55→271Ⅰ
因為題目只說他在開大貨車,但並沒有說他在執行業務。
他可能是開大貨車接小孩子上班,有可能去加油,有可能去買晚餐......
總之.......並非開大貨車就是在執行業務。
危險前行為→義務→294
犯意之變更? 是指從犯XX之故意轉為犯OO知故意吧!
救人似乎不是犯XX。
至於作為不作為......,
若以「積極遺棄」來看,似乎是作為犯
若以「未救助」來看,似乎是不作為犯
SO......小弟也不知道是哪一個
另,用55怪怪的......
既認為對同一人犯276及271,怎麼會用55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