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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2 17:27 發表的 刑法-99年基層行政警察特考第二題: 請各位前輩們做做這題, 補習班的答案沒提到吸收關係個人覺得很奇怪 二、甲為了解女友A欲與其分手原因,乃唆使乙侵入A之住所,竊取A之電腦中與他人談話之電磁紀錄。乙答應後,乃攜帶工具電鑽一支前往犯案,破壞A之鐵門門鎖,進入屋內找到A之桌上型電腦,插入所攜帶之磁卡卻查無A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乃繼續尋找A之筆記型電腦,而於置物櫃內尋找筆記型電腦時,適A返家,乙聽到聲響,遂趁隙逃離,試問甲、乙應受何罪名?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02 18:44 發表的 : 乙的部分吧~ 359+354+306 我的話會用不罰前行為處理 犯罪的主行為是359,由於電腦是在A家,故要犯359一定會觸發到306,故無期待可能性 359和354數罪併罰就好 筆電是屬於障礙未遂部分再另外論
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於 2010-04-03 00:59 發表的 : 哈哈~ 剛翻了一下法條, 315-1跟359都不罰未遂, 以上...大家不用理我@@ 不過基警考這會不會太冷門了點...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03 16:47 發表的 : 請問為何不是321第一項第二款之未遂犯呢??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03 18:04 發表的: 您可參考這判例...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1542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