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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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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3月份全真(這次是老周出的)
2題先就好..
甲男與乙女已結婚,卻又在外跟丙女交往,某日落雨晚間,甲和丙在某旅館幽會後離去,丙女不慎在旅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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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30 22:0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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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不作為
2問錯誤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31 06:58 |
bryant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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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周眆老師出的嗎?

1.甲男道德淪喪,雖受千夫所指,但並無保證人地位故無罪

2.(1)分二說,乙殺丁部分,甲教唆殺人既遂或教唆殺人未遂(乙的客體錯誤對甲應為打擊錯誤)
          乙殺戊部分,甲不成罪.
  (2)乙誤丁為丙殺之,同為生命法益,仍成立殺人既遂罪.
    乙殺戊成立殺人既遂罪,犯意個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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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3-31 14:4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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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阿,只是第二題我寫到手差點斷掉,老周擬答居然只有一點點,害我很悶0.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31 19:59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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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題
甲對丙的不作為而死亡,若依法醫鑑定,甲如果及時將丙送醫可以不死的話。
則甲的不作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甲是否有義務對丙援救,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密切的生活關係,係指夫妻或家庭成員或同居共同生活。
依題示甲跟丙正在交往,是否應形成「密切的生活關係」
若基於感情上的允諾、患難與共,可能具有保證人地位
反之,甲對於丙的不作為,雖然導致丙死,但並未殺人

綜上,甲對丙採具有保證人地位,而甲因恐戀情曝光,於是逕自離去
主觀故意,自應成立故意不作為犯,而應論處殺人罪之未遂犯。



2題
乙殺害丁及戊的行為,成立殺人既遂罪

乙誤闖丁宅,乃為客體錯誤,而射殺後又發生打擊錯誤
然而兩次錯誤均在同一行為發生,以一行為應為一次處斷
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兩者依想像競合犯論以重罪殺人既遂罪為之。


甲教唆乙殺人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依實務乙雖然已經既遂,乙的客體錯誤應歸乙本身,與甲無關
但甲仍應要負起教唆殺人,而正犯著手後卻不遂
甲應論教唆未遂為妥,故甲的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亂寫的不知道對還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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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1 00:38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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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看到殺人的量刑很重時,在不作為時的要求要件,罪刑法定下,是否能用學者或解釋擴大其適用?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1 06:1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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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甲無罪
二甲無罪,乙306跟271->55條以271處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1 23:3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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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部分有爭議
1.論以打擊錯誤而該當過失致人於死
2.被教唆者的等價客體錯誤並無影響甲對乙造成犯意並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所以甲仍該當教唆殺人既遂
實務見解從後說,參照16上1949 24上1262判例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10:39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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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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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30 22:09 發表的 3月份全真(這次是老周出的): 到引言文
2題先就好..
甲男與乙女已結婚,卻又在外跟丙女交往,某日落雨晚間,甲和丙在某旅館幽會後離去,丙女不慎在旅館門口滑倒而受重傷昏迷。甲見狀,但恐戀情曝光,於是逕自離去。後來丙延誤送醫不治死亡。甲如何論處?

甲教唆乙至丙宅殺害丙,惟乙誤闖丁宅,將丁殺害後,碰巧遇見丁妻戊,怕東窗事發順便殺掉後逃逸,
問甲、乙之刑責?

想練習可以多寫論述過程


(一)
此題重點乃在於男女朋友有無保證人地位:
小弟只知道ONS沒有,同居則有,至於男女朋友.......哈哈,我不知道。
(二)
1.乙之部分:
(1)闖丁宅:306。
(2)殺丁,等價客體錯誤,271I。
(3)殺戊,271I。
(4)結論:306,不罰前行為。271I+271I → 50。
2.甲之部分有爭議,分述如下:
(1)正犯之客體錯誤,不影響教唆犯之既遂:271I,29I、II   (乙殺戊部分不在甲之教唆範圍,甲無須論罪。)
(2)正犯之客體錯誤,視為教唆犯之打擊錯誤:271II,29I、II (另有學者認為應另論276I;乙殺戊部分同上。)
(3)正犯發生客體錯誤,對於甲教唆殺害之目標丙並未著手,甲仍否論罪另有爭議:
    A.甲無罪。(乙殺丁及戊皆不在甲之教唆範圍,甲無須論罪。)
    B.甲論預備殺人罪。(乙殺丁及戊部分同上。)
   C.另有學者以為甲須負過失殺人之責(乙錯殺丁之部分。)
(4)結論:實務及通說認為正犯之客體錯誤,並不影響教唆犯之既遂,本文從之;準此,甲應論271I,29I、II。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4-03 20:30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3 20:21 |
toxic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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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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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31 06: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問不作為
2問錯誤

1. 既然女的滑倒並非男所造成,既無保證人地位,何來不作為之說?

2. 先論乙的殺人罪成立後,在依照一行為有二以上結果論加重 (加重結果犯??!!)
再論甲的教唆,雖然發生打擊客體錯誤,但有結果的發生,故仍應以教唆殺人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11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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