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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26 19:07 發表的 : 時間點,事實(人,地,物)可否交代? 看來像是後手的屋主修屋後,查到電的改裝,但不能證明是誰改裝的,又照片能證明有偷電嗎?相當因果關係(電表) 若能證明有改裝,且有跑電(照相時或現在),也還要證明誰去裝的?少一個就無因果關係,不甘你的事。 你沒有責任去為第三人(二房東)的犯罪行為負責的。 。。。。 他是因為有嫌疑才告你的,故犯意上並無不法。即沒有故意以不實之事為毀謗。要求賠償,則或許有304的強制問題,這要再查一下,若真有竊電則損失有多少?真有到十萬元嗎?(如偷店中物百元,被要求賠200倍,2萬元,則成立恐嚇取財罪嫌或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