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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3-26 19:18 发表的 : 3、乙实际应是为甲之代理人而订约。故最后,是甲丙契约问题。以及送达乙(未成年)没有送达甲(法代),在此情形,算是合意吗?若是则成立甲丙。若不是,则甲丙不成立。(题目如此问,在如果甲乙契约有效成立,则乙为出卖人,则当然是乙丙订约。但乙未成年,若必须由甲允许其出售,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