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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身分法练习(98年律师、民法第1题)
甲中年丧偶,有已成年之子女丙丁二人。甲因友人戊向乙借款1000万元而为戊作保,与债权人乙订立保证契约,惟因戊无法清偿债务,于民国97年12月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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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4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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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修法采「概括继承」+「有限责任抗辩」(请忘了报纸上「全面采限定继承」的讲法)
1.乙向丁请求清偿1000万元,是否可行?
1.1.甲所留遗产(200万)不足清偿债务,有1148-1之适用。争点:600万房屋之赠与是否算入应继遗产?
1.1.1.肯定说-->甲所留遗产=800万(200+600),于800万额度内丁负连带责任,超过之200万债务部分,但得主张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有利,但使未受赠与之人增加负担)。换言之,乙仅得向丁请求900万元
1.1.2.否定说-->600万赠与只算入丙的应继分,应继财产仍为200万,超过之800万部分,丁得主张有限责任(较符立法理由,但对债权人不利)

2.若丁以自己之固有财产800万元加上200万元之遗产偿还对乙之债务后,可否向丙求偿?金额多少?
2.1.若采1.1.1.之肯定说:
2.1.1.800万连带责任部分,扣除200万遗产,600万连带清偿,丙丁内部分担额各300万,丁以自己财产清偿,得向丙主张返还300万。
2.1.1.剩余200万债务部分,丙丁内部关系各100万。丁以固有财产替丙清偿100万,得向丙请求返还,但丙应得主张有限责任之抗辩。
2.2若采1.1.2.之否定说,则:200万连带债务;剩余800万债务部分丙丁内部分担为各400万。
2.2.1. 200万债务部分负连带责任-->以甲所留遗产清偿
2.2.2. 800万债务部分,丁偿还自己内部分担部分不得主张返还;丁以自己财产清偿丙之内部负担400万部分,得向丙请求返还,且因丙受有赠与,于600万额度内不得主张有限责任,故应返还400万。

3.丁偿还乙1000万元后,得否以不当得利为由,向乙请求返还200万元?
(为何是返还「200万元」?看到这一题,应该可以合理怀疑出题老师采肯定说)
3.1.因现刑法采概括继承制,如采肯定说,1000万扣除应继财产(200万遗产+600万赠与)后所余的200万债权虽非连带,仍有法律上原因,并非「非债清偿」,不得主张不当得利
3.2.如采否定说,1000万扣除应继财产200万后所余的800万债权,亦属有法律上原因,不得主张不当得利。

用否定说的见解,写到了第三题数字会对不上,谁手边有不同版本的拟答可以用否定说把数字对上的吗?

P.S. 身分法复习暂时告一段落(接下来是商事法,应该会从保险法开始,大家一起努力吧)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3-16 23:4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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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6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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