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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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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黑白書-共同正犯

林山田老師書中提到「參與謀議而視他人的實行為自己實行的共同正犯」or「在預備階段提出犯罪重大貢獻的共同正犯」,並舉例:
B 因剛假釋且與被害人家人熟識,故只提供保險密碼,並與AC約定事後分贓。(簡述)
B 雖未參與著手實行之後的階段,亦成立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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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17:3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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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共同正犯法源來自...
釋字109,雖然大法官造法...
但是目前這篇算是有比較高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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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6 18:23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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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謀議而視他人的實行為自己實行的共同正犯」or「在預備階段提出犯罪重大貢獻的共同正犯」,並舉例:
B 因剛假釋且與被害人家人熟識,故只提供保險密碼,並與AC約定事後分贓。(簡述)
B 雖未參與著手實行之後的階段,亦成立共同正犯。
                                                     
個人認為此兩例與共謀共同正犯,
相同點
1.僅有犯罪意思
相異點
1.這兩例行為人可依共犯脫離理論.而僅成立預備之罪,不負著手後之罪

我是第一次聽過這個名詞.
所以以上純屬虛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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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6 21:45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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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一次聽過這個名詞.
是周老師沒講.還是我在打瞌睡?

提供保險密碼==>犯意之聯絡?
與AC約定事後分贓==>行為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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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00:21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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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
由於林山田老師對於共同正犯認為行為人必須對犯罪之實現具有高度貢獻 高度影響力 而屬不可或缺之角色者
始可成立共同正犯之關係 至於其參與的是陰謀或預備或著手之哪一個階段 所為的是構成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均非所問
在本案例中 行為人雖未參與著手實行之後的階段而僅於謀議階段提供了保險箱密碼 但由於該密碼對於取得財物提供了相當大之助力 故老師才會認為可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釋字109)則不管行為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之重要性  貢獻度 只須有參與事前之謀議行為 即可成立共同正犯之關係 而稱為同謀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 故於本案例中 縱使行為人未提供密碼 僅參與犯罪計畫之討論 甚至於只在旁說了幾句無關痛癢的話 即便其事後未至犯罪現場實施犯罪   實務亦會以其有參與謀議之事實而論以共謀共同正犯之責 此尚涉及現今實務對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採主觀與客觀擇一標準說之立場  簡而言之  實務是認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  故認為共謀者亦可成立共同正犯
順帶一提 甘添貴老師認為共謀共同正犯還是有客觀要件 其客觀構成要件即是 "共謀" 指的是更深一層之犯意聯絡
還有林山田老師並未反對同謀共同正犯之存在 他所反對的是實務不區分行為人之貢獻度 影響力 而將共謀者一律認之為共同正犯此點 有不當擴大犯罪之嫌 並使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幫助犯區分困難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3-07 08: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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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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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老師是廢止刑法100條的推動者之一
其對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是採嚴謹的看法
但實務上略為想像一下
但不至如山頭理論
如寫散文七分事實,三分想像 表情(民法標準)
小說是三分事實,七分想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7 08:25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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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謀議而視他人的實行為自己實行的共同正犯」or「在預備階段提出犯罪重大貢獻的共同正犯」
這不就是 犯意之連絡與行為之分擔 嗎?

已故的林老師是屬於德派學者
他們對於共同正犯的認定 大多是採支配理論
也就是共犯對於正犯的行為中是否具有(支配力)~


實務才不鳥什麼對案件有沒有支配力
只要你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
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這就是傳說中的共謀共同正犯 = =


1.
甲與乙約好去偷竊~
結果第二天乙早上肚子痛說他不想去了~
甲自己去偷~被警方抓到時警方問還有沒有共犯?

如果依照林老師他們的見解
乙對整個案件根本就沒有支配力~
根本談不上~預備階段提出犯罪重大貢獻的共同正犯

2
.甲與乙約好要越獄(逃脫罪)
他們兩擬好計畫~
第二天 甲逃脫成功~乙尚在警方的實力範圍下就被捕~

不能只因乙曾參與謀議
因為甲逃脫成功~就視甲實行的行為當作乙的行為


實務認為~他們都是(共謀)共同正犯!!
都有罪就對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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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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