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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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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983
請問為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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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1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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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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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10-03-04 18:05 發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請問為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女與養父母之兒子結婚==>婚姻無效
解答說用983條第三項.. 有人會嗎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存續中,應該用第二款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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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5 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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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於 2010-03-04 18:05 發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請問為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女與養父母之兒子結婚==>婚姻無效
解答說用983條第三項.. 有人會嗎

整理一下:甲為養女A為甲之養父B為甲之養母A、B之婚姻關係存續A、B共同收養甲乙為A、B之兒子

1.甲與A、B之關係:因收養而成為擬制直系血親一親等(1077I、968)乙與A、B之關係:為自然的直系血親一親等2.甲與乙之關係: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二親等。甲與乙輩分既不相當且為六親等之內,依照983I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若有前述之事由而結婚,其婚姻為無效(988第二款)。
應不適用983III理由為:甲與乙間無直系血親之關係。甲與乙間無直系姻親之關係(血親的血親非969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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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5 1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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