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8 18:46 发表的:
不知道这样泄漏试题有没有违法,哈!~
第一题很有意思,题目如下
甲去银行办了张现金卡,额度为10万元,某日正愁额度已经用完无钱花用时,见路旁有间不是该银行的提款机,于是出于不妨一试的心态,对提款机使用这张现金卡,不料此提款机却可以让他提出现金,大喜之下,之后陆续提领出共300万现金,试问甲有何刑责?
8~9点再来看有没有人来解,顺便分享我自己是怎解,顺便再发布第二题。
首先真对339诈欺罪及339-1~3说明其立法不当之处:
一刑法339条诈欺罪,其中在双向形构成要件中之被害人配合行为,一定有一个东西
做"判断错误",就判断错误而言出发于人之意识思想,故仅有人才会有判断行为;
然而就机器而言,其根本非有前述人为之意思判断,仅有感应之功能,故应谈不上诈
欺罪相对于被害人之判断错误咦
二就立法旨意上:机器乃被害人之手足延伸(就是这句)!从刑法第一条明明白规定之
罪刑法定主义,了解其中有个派生生禁止原则叫做"禁止类推适用",其虽为比附援
引但功能在于法定明文重要性之禁止扩张刑罚之范围,然而就一句话把机器看成被害
人之手足延伸同与有诈欺罪之性质故另订339-1~3
三只能说立法院两个败笔之处1忘了刑法第一条2不知诈欺罪之构成要件中之"判断错
误"
四题议中:
1前段"于是出于不妨一试的心态,对提款机使用这张现金卡,不料此提款机却可以
让他提出现金"应不为诈欺论,咎其因乃刑法上之诈欺罪行为人主观要先有不法意
图,职是之故,题试中行为人抱着"不妨一试",恐仅于行为时为未必故意抑或不
知的可能性亦有存在之可能;然对于不防一试之行为恐评价为337侵占脱离持有
物品罪抑或320窃盗罪甚是有可能仅为民法上不当得利~~
2对于"之后陆续提领出共300万现金",适用歪理成立339-1~3等对机器诈
欺罪,为机器仅有感应功能而未有判断能力之下,管见认为应成立刑法320之窃
盗罪较为妥适~~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8 20:03 发表的:
Q2.
以下甲、乙如何论处?
(1)甲开车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实上却发现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枪威吓丁不得靠近,这时枪只突然走火,并把丁击毙。
(1)甲开车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实上却发现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
一第一题虽为偶然防卫,但判断先觉要见:现在不法之侵害所谓之现在
1刑法23条正当防卫称现在者:乃不法侵害之行为人之行为,就其主观认识之开始
而为侵害之行为,其程度因达于预备阶段密切着手之时间,倘非仅有此情形者,难
称为现在 (此段原先出现
正当避难一词已更正-->太瞎了)
2依题议中判断丙拿猎枪再等甲的到来,准备射杀他,从何认定丙之行为可称之为现
在!(所谓现在非用着手之学说为断),就前揭所言之现在为预备阶段密切着手之
时间,以此为断定丙之行为虽甲的到来准备射杀,尚可认为直接密切接近着手之行
为阶段,故丙之行为即可称为"现在人为不法之侵害"的防卫情状
二犯罪3阶审查过失致死->偶然防卫(欠缺防卫意思)->责任上及法律效果
1适用三阶论者:仅多减免其责任
2适用负面构成要件(二阶论)者:阻却记遂,考虑未遂;为刑法过失致死不罚及未
遂,则甲之行为采此说不成立犯罪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枪威吓丁不得靠近,这时枪只突然走火,并把丁击毙
一本题重点"防卫行为"之"相当性"!
1所谓相当性乃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必要之要件,原则上不以必要性为必要;所谓相当
性乃正当防卫权利之行使采取有效之措施咦,然而对于所保护之法益与侵害之法益
之间若有高度之差距则有权利滥用禁止之原则,抑或实务见解适用社会伦理规范逾
越与否为之审查;换言之防卫行于防卫当时之态样虽不以必要性为要件(95上5
617),但仍有受必要性审查之机会(管得比较松)!
二题目而言:
1构成要件该当刑法276过失致死
2违法性虽丁拿刀欲砍乙,其主观犯意杀人?重伤?轻伤?不知道,但可确定防卫情
状当时之存在,依管见就丁拿刀欲砍乙与乙防卫行为之行使无从待其结果之下,以
当然为断应论过失防卫过当较为妥适(然,认为得主张者亦可采之,所以选边站)
3减免其责任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
(PS:全真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