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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又見幫助犯

甲女長期被黑白通吃的黑道大哥乙逼迫賣淫;某日,甲女受不了折磨,上「YAHOO奇摩知識+」詢問殺害乙男的方法。
網友A回答:報警吧。
網友B回答:警察也不是好人;最好假裝跟乙男上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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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28 19:13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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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雙從幫助故意去切的話:
 1乃幫助犯係為故意幫助實行罪,且對於正犯所時行之不法行為亦具備故意;
  申言之,後之幫助故意除認知犯罪行為外尚有意預實現之意思
 2就上所言:題中ABC之行為縱有故意幫助甲女殺大哥之故意,惟,是否具
  備正犯實現不法行為故意,於有待查證之下(題示不明),當從唯輕之判斷
  難予ABC適用幫助犯之疑!

二判斷A之行為:
 一A鐵定無罪!按幫助犯客觀上對於正犯之實行不法行為而以予物質或精神上
  之幫助,使正犯順利完成犯罪行為或使他人遭致甚鉅之侵害
 二就此觀點,A之行為對於黑道大哥之生命法益為減損降低其侵害之行為,使
  難論以幫助犯

三若ABC三人皆成立幫助犯,AB之行為應該為何處段?
 一AB之行為應認定無效幫助,所謂之無效幫助乃行為人確實具備幫助犯之主
  客觀要件(雙從幫助故意及幫助特定行為),然而正犯卻無運用其之幫助,
  但仍有著手順利完成著手不法行為(因著手幫助犯始有評價可罰性之必要,
  故正犯之預備或其之前之行為階段無待探討),其法律效果仍不失幫助犯之
  成立;換言之,若在於一個犯罪行為流程,正犯必為幫助犯所為之幫助,恐
  其之身分不應為幫助犯,而為間接正犯
 二舊幫助犯於我國新舊刑法中本無獨立性之歷史,故依法試論刑法三十條乃幫
  助他人使之實行者為幫助犯,僅備要件雙從幫助故意及幫助特定行為外,尚
  有正犯之著手,使得成立亦勿庸探討正犯使否運用其之幫助咦
 三上開所言,若ABC三人皆為幫助犯,其正犯僅適用C之幫助,AB亦不失
  幫助犯之身分而從屬甲之殺人罪名(當然前提是ABC為幫助犯)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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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17:3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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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28 16:0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女不知道要選哪一個,於是將三個選項交給網友投票;網友A、B、C各投自己一票,網友D投B一票,網友E、F則投C一票,最後C的答案以三票勝出。於是甲女選擇C的答案,並付諸實行。幾天後,乙男被發現陳屍賓館床上。

請問,上述一甘人等該如何論罪?

"網友D投B一票,網友E、F則投C一票,最後C的答案以三票勝出"
一我仍是採針對雙從幫助故意試論,咎其因,題議中難以判斷這三人DEF,有對於正犯
 為之不法行為之幫助故意;或只回答個人意見罷了(此非有幫助故意)
二而且若要深入探討在DEF成立幫助犯之時,可能要從"精神幫助"另開專題,也是一
 個頭大的東西(至於精神幫助這東西,路奇大大比較熟稔)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18:5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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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大哥的死因不明吧,死在床上到底是小雞雞被切掉流血過多致死,還是被毒死在床上?

死因如果都不是,BCDEF的刑責頂多是教唆未遂而已阿
對於BCDEF而言,因果歷程是有重大偏離,對甲女而言,因果關係是心想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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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8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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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的成立要件
首要有殺人的故意(先不管主觀,客觀理論)
同樣教唆殺人也是如此
試想如果有一作者出一本
(完全殺人手冊)
那如果有人看了學著做是否他成立教唆殺人 表情 表情
同理C沒殺人的理由及.動機.故意
無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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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28 16:06 發表的 又見幫助犯: 到引言文哈哈,感謝版主也參一角;但是我還是不懂,為何會用「教唆」來討論
[quote]社會科學本來都會以假設為前提再來推論
本案

C沒動手參與只回答問題
如果本案不是在Y+

而是有犯意的連絡就可能變教唆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08:5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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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新名詞叫做中性幫助行為,對於幫助行為人的行為,形式上有幫助行為,但是在法律上卻不予以評價。
應該在這裡可以扯蛋一下,網路上的發言,通常不是行為人真心的話,在行為人不確定是否真的犯罪時,不應輕易發動刑法去評價那些幫助行為,或許應依造刑法的謙抑思想,應罪疑惟輕才是。
(打比方:就像是今天我看社會亂像這麼多,我就跟我某朋友a開玩笑說:你看現在社會這麼亂,明天我們去中正紀念堂發表演說,推翻中華民國政府好了~難道因為這樣說就要以內亂罪意圖犯去處理?那可能很多政客就被辦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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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幫助行為這名詞應是20年內產生的
我原則是謹記法律的生效.成立要件
在實際訴訟程序應不會有誤
當然也有可能實務見解的改變--很少
理論的東西--太遙遠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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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友271殺人罪之幫助犯

所謂幫助行為,指對正犯之故意犯罪行為予以物質上協助或精神上之支持,以便減輕其犯罪實行之困難或加速犯罪行為之完成。

客觀上網友投票之方式選出來的答案c故有精神上幫助加速甲犯罪之行為
主觀上網友出於幫助故意行為,且提供助力之決意促使正犯實現不法行為既遂之決意
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

依實務認為c的答案產生加強犯罪決意的心理作用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只要在正犯犯罪終了前的任何
時段,有益或更容易使正犯的犯罪實現,以任何方式提高法益的風險,即可成立精神上幫助
依學者認為「加強犯罪決意」不成立精神幫助犯、違反罪疑稚輕原則

A(幫助之行為無侵害任何法益,無罪)

B(提供幫助行為但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但依實務仍成立幫助犯)

C(提供幫助行為具因果關係,依實務學說皆成立幫助犯)

綜上,小的認為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其實我自己也不確定是否正確= =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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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談到的「精神幫助」
個人一直想不透,精神幫助要如何去證明有「雙重幫助故意」......

另外「中性幫助」
個人又有個疑問,
若老闆甲明知乙是黑道,買西瓜刀多半是砍人用,但還是賣乙西瓜刀,這算是中性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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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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