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申論一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7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orldpeace28
級別:
小人物
x2
x39
分享:
▼
x
0
[求助] 申論一題
一、甲、乙為相鄰之土地所有人,欲各自於所有土地興建水泥加強磚造農舍,乙之工人誤搬 甲所有之水泥四十包至乙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2-27 12:29 |
JHROC
級別:
小人物
x0
x36
分享:
▲
▼
一、
(一)
1.甲得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返還該未使用之十包水泥之占有:
(1)該十包水泥,單獨均為動產(本法第六六條、第六七條)。又,每一包水泥在日常社會於經濟上之經驗而言,均得獨立為交易之客體,合先敘明。
(2)不當得利之制度,旨在調整欠缺目的之財產變動,以補救失敗之交易計畫,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其要件為,一方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而致另一方因此受有損害。本題中,甲與乙間就該屬甲所有十包水泥,並未存在何等合意之契約關係,即甲就該十包水泥而言,對乙並未具有任何契約上之給付義務,於無法律上之原因下,甲所有之十包水泥因乙所僱用之工人之誤取,而使乙因此受有該十包水泥之占有致甲受有失去十包水泥之占有之損害,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甲得向乙主張返還該十包水泥之占有予己。
2.乙之工人因過失而不法侵害甲對於該十包水泥之權利,甲得依照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八八條之規定,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
1.該三十包水泥,單獨均為動產(民法第六六條、第六七條)。
2.本題中所謂興建水泥加強磚造農舍之旨,應係指用以水泥強化該農舍建築,該農舍既為土地之定著物,依同法第六六條,為不動產。因此,本題所涉及者乃動產(水泥三十包)與不動產(農舍)之添附問題。
3.添附者,乃包括動產與他人不動產之附合(同法第八百一十一條)、動產與他人動產之附合(同法第八百一十二條)、動產與他人動產之混合(同法第八百一十三條)與加工(同法第八百一十四條),為本題之關鍵者乃,附合之部份。
4.所謂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之附合,係指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相結合,成為其重要成份,因而發生動產所有權變動之法律事實。本題中,屬甲所有之三十包水泥(動產),因乙之工人之過失而用以加強乙之農舍,而水泥與農舍建築相砌,依照通常社會經驗,泥溶於水並將與農舍相融合,應可認為非經毀損或變更破壞之,不能分離,而已成為乙所有之農舍之重要成份,因此,由該農舍之所有人乙取得三十包水泥之所有權。乙因附合而取得該三十包水泥之所有權,致甲受有喪失對該三十包水泥之所有權之損害,雖乙所取得之所有權係因民法第八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惟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故依同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三十包水泥之價額。茲有附言者,應返還之三十包水泥之價額,應以受損人甲因附合喪失該三十包水泥所有權時,該水泥之客觀價值定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x
2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28 00:38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應該要先767
契類無物不侵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1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28 02:02 |
JHROC
級別:
小人物
x0
x36
分享:
▲
補充:
(一)
甲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返還該十包水泥之占有:
依本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本題中,甲為該十包水泥之所有權人,且本題中甲亦未與任何人間有該十包水泥之讓與合意,乙就該十包水泥,無債權上或物權上之占有本權,為無權占有,故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該十包水泥之占有。
依照請求權基礎規範競合說,於本題中之同一事實,雖同時符合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與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範要件,惟僅產生一個請求權,甲依此得主張對其最有利之法律基礎。
(二)
甲不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向乙主張返還該業已使用於乙之農舍之三十包水泥之所有權,析之如下:
甲原享有對於該三十包水泥之所有權,惟該三十包水泥業經附合於乙所有之農舍,該三十包水泥之所有權依同法第八百一十一條之規定經附合而成為乙所有,此二者於法律上實已成為一物,既該一物之所有權已由乙取得,基於一物一權之原則,甲對該三十包水泥之所有權消滅,甲既然對該三十包水泥已無所有權權能行使之適格,自不得依照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該三十包水泥。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x
2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28 12:58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33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