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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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高考(法制、公平交易管理、智慧财产行政)民法第2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共有一笔三百坪之土地,在未经乙、丙二人之同意下,甲为下述三 种法律行为。请依「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概念,說明此三种法律行为之效力: 甲以自己名义将该笔土地中特定部分之一百坪出租与丁。(8 分) 甲以自己名义将其拥有该笔土地之三分之一应有部分出售并移转登记与戊。(8 分) 甲以甲、乙、丙三人名义将该整笔土地出售与己。(9 分) ............ 1,甲出租特定一百坪(设三人持分相同)(分别共有) 1.1有分管契约:债物均有效 1.2.1没有分管契约:债o,物x,甲负给付不能责任. 1.2.2乙丙可主张767+821?,返还共有人 2,债o,物o(自由处分,且不影向他人权益) 3,甲无权代理乙丙,且不符多数决(土地法34-1) 3.1债权o 3.2物权?甲持有部分有效,乙丙持有部分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依法文解释) 3.2甲意在出售一个共有物,故其并无处分权,全部物权效力未定.(一个物的移转意思)(依法文文义) 应视契约真意,若在于代理他人出售其应有部分,或以三人共同出售全部,而分采前后说.前说,则甲须负部分给付不能,后说,甲负全部给付不能责任.(这里说理有点乱)
(债权或物权行为,均需加上债权行为成立生效或物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因...)(法条自查)(或权物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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