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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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高考(法制、公平交易管理、智慧財產行政)民法第2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三百坪之土地,在未經乙、丙二人之同意下,甲為下述三 種法律行為。請依「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概念,說明此三種法律行為之效力: 甲以自己名義將該筆土地中特定部分之一百坪出租與丁。(8 分) 甲以自己名義將其擁有該筆土地之三分之一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與戊。(8 分) 甲以甲、乙、丙三人名義將該整筆土地出售與己。(9 分) ............ 1,甲出租特定一百坪(設三人持分相同)(分別共有) 1.1有分管契約:債物均有效 1.2.1沒有分管契約:債o,物x,甲負給付不能責任. 1.2.2乙丙可主張767+821?,返還共有人 2,債o,物o(自由處分,且不影嚮他人權益) 3,甲無權代理乙丙,且不符多數決(土地法34-1) 3.1債權o 3.2物權?甲持有部分有效,乙丙持有部分效力未定(無權代理)(依法文解釋) 3.2甲意在出售一個共有物,故其並無處分權,全部物權效力未定.(一個物的移轉意思)(依法文文義) 應視契約真意,若在於代理他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或以三人共同出售全部,而分採前後說.前說,則甲須負部分給付不能,後說,甲負全部給付不能責任.(這裡說理有點亂)
(債權或物權行為,均需加上債權行為成立生效或物權行為成立或不成立,因...)(法條自查)(或權物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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