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癈除死刑與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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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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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癈除死刑與刑法第2條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乙為死刑宣告,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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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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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2-10 18:07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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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未確定者->上訴
判決已確定者->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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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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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19:21 |
2695542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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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剛好是我期末考的部分-----法律變更
法律變更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行為時法跟裁判時法(甚至還有中間時法)
這部分為2條1的適用 至於裁判確定後法律有所變更則為2條3的適用
甲為死刑定钀,但尚未執行
這部分 裁判確定後即具有確定力跟執行力
若只是刑罰本身有所修改 例如最重本刑從死刑改成無期徒刑
對確定判決的死刑判決 並無所謂的法律變更問題
也就是就法而言 他還是該死 除非修改相關死刑執行規定
才有法律變更的問題 不然就是特別規定已受死刑判決確定者改為終身監禁
簡單說甲並無法律變更的問題 他還是該死 除非廢止死刑執行規定
乙為死刑宣告,但乃在上訴中
乙這部分不用多說了 既然未判決確定
只要在判決確定前 法律廢除死刑 當然有2條1的適用 從舊從輕原則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1 01:26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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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
2010-02-10 19:28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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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乙,我的意思是如果乙在上訴中,是否有適用,
我記得,好像行為人上訴在那一階段時(是非常上訴嗎??),即時法律有變更,也無法適用
有這個規定嗎??
2.死刑定钀,應該不能再非常訴了吧???
這還可以再適用嗎??
有如竊盜罪,改為一年以下,如果已判一年以上的受刑人,應該不可以再改判了吧??
頭暈暈,腦脹脹,(去劍x山有效嗎??)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2-10 19:4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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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2-10 19:35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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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確定死刑,在執行為完畢前,都可以救濟;甚何是上訴中(當然解釋),
且,上訴程序若為非有不合法不准許喪失上訴權者,直接上級法院一定會繫屬
,法院收案在實體審查上也應併同將已廢除死行修正之新刑法,列為考量(刑
法第二條),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效力,一同審查有罪無罪及論罪科刑
之審酌,或發回更審;或自為判決
----------->以上是吃維他命太多中毒的胡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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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19:45 |
2695542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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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就表示還未判決確定啊 還是你說的是非常上訴 ??
再跟你溝通一下觀念 終局判決確定後 有3種情形可能發生
1.執行 2.非常上訴 3.再審
以上1.2都不會改變裁判時法 只有再審才會改變裁判時法
如果是依一般刑訴規定 上訴到高一等的法院後法律有變更
當然有2條1的適用啊
判刑確定後只有再審的部分會改變裁判時法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故得撤銷原判,依新法改判
至於非常上訴則以糾正違法之確定判決為主旨,其效力以不及於被告為原則
,故仍應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撤銷或改判之,不得適用變更之新法。
竊盜的部分 已受終局判決確定的部分 就算刑度變輕了 仍然沒有2條的適用
一般而言2條3的適用 有以下2種說法
1.除罪說 2.可罰性要件變更說
我們老師是支持除罪說的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0 20:5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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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
2010-02-10 19:47 |
冰咖啡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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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插花~~~
請問,「(刑訴381)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這一條用的上嗎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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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20:10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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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刑事訴訟法
447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448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有適用於非常上訴,可知有利被告者使當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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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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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20:16 |
2695542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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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蓋清楚開版所說的上訴是什麼 是咖啡所說的嗎 提供您參考
二審之裁判確定後,倘發生法律變更,致其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
仍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刑訴§381),且此點為第三審法院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並為撤銷原判,自為判決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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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
2010-02-10 20:22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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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上訴為二審以此為理由自然歸為有利於行為人;然而,三審之有此另為規定
恐是因為376輕微案件於不得上訴三審之事由而有381之情形
------->以上僅為個人猜測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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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2-10 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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