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rerial
|
分享:
▲
▼
以上的一生一屋及一生一次,那是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才修正,我也還沒有學到一生一屋要怎麼用,因為法條一樣有一生一次加一生一屋合拼,我也看到修正的34條也不知道修正後讓我看不懂原有的一生一次法條還有又外加一生一屋,讓我有看沒有懂,等補習班老師上到我在跟你講如何用一生一屋,以前的算法都是舊了,我們老師說他會把以前考得計算題目,修正為現行一生一屋
土地稅法第34條 I.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II.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III.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IV.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V.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VI.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依一般稅率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的土地增值稅,自91年2月1日起,兩年內適用減徵50%規定 請問,這是不是過啦?? 意思是91、92、93才適用減徵50%?
這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自91年2月1日起,兩年內適用減徵50%規定,已經沒有了,因為現在都是自用住宅用地改為10%,那是以前沒有10%規定的時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