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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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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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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乙所寄放之手機於丙,丙並不知該手機不屬於甲: 【A】丙得於甲讓與兩年後取得該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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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8 01:29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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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乙所寄放之手機於丙,丙並不知該手機不屬於甲: 【A】丙得於甲讓與兩年後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B】乙於甲讓與兩年內得向丙請求返還該手機 【C】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 【D】丙基於表見代理之規定得主張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1.乙→甲  民法第464條,惟乙未取得手機所有權,手機所有權仍然為乙
2.甲→丙  (1)民法第345條 有效   (2)民法第761條→民法第118條第一項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惟丙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801條及948條規定,丙取得手機所有權
3.乙→ 甲   可以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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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1:22 |
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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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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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A】丙在基於善意受讓時就取得所有權 勿需等兩年 【B】乙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該手機   因為所有權已歸善意受讓丙  乙已喪失所有權?  這樣對嗎    

所以這題無關盜贓或遺失物規定有請求返還被占有物權利是嗎?    如果是盜贓遺失物  乙就得對丙主張物之占有返還?    謝謝


不好意思   我又想到   這事件甲丙買賣債權行為有效  而物權所有權取得丙不是要經乙同意才能取得?
那是否可說無權處分物權   物權行為在善意占有受讓情況下  善意占有受讓人直接取得物所有權  不需原所有人同意?
好像跟  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矛盾
  


[ 此文章被popo77在2010-01-28 13:0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8 12:48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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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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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1.乙承認就不用走善意受讓了
2.乙不承認,丙可以用善意受讓,取得手機所有權
本是C的答案就是,乙沒有承認,所以乙拿不回來手機了,所以乙只能向甲用不當得利請求價金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這題跟盜物無關,因為是乙寄放在甲哪裡,有寄託契約關係


所以【A】丙在基於善意受讓時就取得所有權 勿需等兩年 【B】乙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該手機   因為所有權已歸善意受讓丙  乙已喪失所有權?  這樣對嗎     →嗯,答對了~~~~ 丙都取得手機所有權沒有時效問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4:14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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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應該屬非給付類型不當得利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8 17:46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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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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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名義出售乙所寄放之手機於丙,丙並不知該手機不屬於甲: 【A】丙得於甲讓與兩年後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B】乙於甲讓與兩年內得向丙請求返還該手機 【C】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 【D】丙基於表見代理之規定得主張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答案C

補充說明:
為何C答案不是依侵權行為請求?
乙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三者中之一原因,向甲請求賠償損害請求權!
故C選項,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
若「得」換成「應」,答案就會有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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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1-28 18:43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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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本是C的答案就是,乙沒有承認,所以乙拿不回來手機了,所以乙只能向甲用不當得利請求價金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這題跟盜物無關,因為是乙寄放在甲哪裡,有寄託契約關係

其實如果說是丙善意,乙對丙就無任何請求權, 但如丙惡意,也就是明知甲無權處分,乙可依 118拒絶承認, 並依 767的回復請求權, 請求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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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8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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