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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繼承須有發生繼承才有代位甲乙既然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乙沒有繼承甲,丙何來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繼承人要比較晚死 2.雖然法條文字只有提到「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種情形,而沒有提及同時死亡時是否可以代位繼承,不過法界一致看法都認為還是可以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爸爸的應繼分,民法修正草案也將此種同時死亡的情形,增列為代位繼承的情形之一,以求明確。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21 14:24 發表的 : 請教大大:從大大2樓的意見,好像是說丙對甲無繼承權,所以(D)不對?但是從大大4樓的意見,又好像是說丙對甲有繼承權, 所以(D)又變成對的?大大的意見到底為何?當然啦,大大指導要多了解法理,答案乙項,小的會多讀點書啦,不要再讓大大看笑話啦~~~我本來就只是路人甲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