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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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繼承人沒有報清算,也還了債,但還錯了,其責任如何? 1,如果沒有還債,債權人可以主張就清償限額內取償. 2,還錯了,應給甲5,卻給10,則乙應給10,卻給5,則繼承人要擔責用自己的固有財產5去清償乙,而乙也可以向甲要5.但繼承人不可向甲要5來補自己的. 所以,結論就進到民訴277: 1,沒有清算,且給錯了,由債權人主張(被告的人不主張) 2,告多拿的甲,及繼承人,要求5萬元,(這裡有問題) 2.1預備合併X 2.2,主觀合併O,但其中一個是選擇合併 (即已向乙取回則不能向繼承人要) (但若向乙取回不能,執行不能,則向繼承人要) 3,所以原PO想的,應是等告了之後, 3.1好的,闡明權外,共通知相關人都訴訟參加 (等於清算來一次)(好將所有權義清楚) 3.2若差一些,(太忙了),有傳其他債權人,但卻有人不來,則失權效,不能再提撤銷之訴. 結論是打官司 ,金額太小則簡易程序,更小是小額程序,或許可以自願調解或和解.(不過若僅甲乙和繼承人三人和解,效力可能不及他債權人,還是會被再告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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