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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09 發表的 想像競合犯之比較?: 甲同時恐嚇乙丙二人,是想像競合犯,這樣還有從一重處斷的論述嗎?
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於 2010-02-04 05:51 發表的 : 這部分我有一點疑慮,請前輩們解答一下.一行為而同時對2個人侵犯同一法益,應該屬於同種想像競合吧! 刑法第55條規定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這條規定應該是不同罪名,而非同種想像競合??? 總覺得這個判例有點奇怪,同一罪名又無加重事由如何從一重處斷,請前輩們解惑,謝謝!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15 16:56 發表的 : 小女認為: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例如:在公眾場合引爆炸彈。或是因時空密接而無法確定先後順序,例如:船東把船員丟下海。 法條競合是數行為侵害一法益,因適用法條重覆而擇一適用,所以有許多的原則,例如:重吸輕、特法優於普通、主吸從…等。 例如: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偷米煮食…。所以,小女想多少還是有差別的。如有錯誤,還請大大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