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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7 00:29 發表的 : 應該是蕭峰對阿朱成立過失致死罪,對段郎成立殺人未遂
下面是引用 jordan69 於 2010-01-06 15:19 發表的 (轉貼)刑法錯誤理論中,客體錯誤之「為什麼要代替妳爹」釋例: 喬峰練有降龍十八掌,其痛恨一擊名曰「亢龍有悔」,中者必死。喬峰欲殺段正淳,一日約段正淳於湖畔小橋間,段果來,喬峰立刻施以痛恨一擊亢龍有悔,段遂如紙鳶飄去,不意段面幕脫去竟是喬峰摯愛阿朱,阿朱死,喬峰大慟曰:「為什麼要代替妳爹?」試問喬峰該當何罪? 喬峰以亢龍有悔擊死阿朱,可能該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喬峰以亢龍有悔擊死阿朱,乃是侵害自然人生命法益之殺人行為,主觀上,喬峰預見以亢龍有悔施於他人會造成他人死亡結果,有認識此為殺人行為,仍決意為之,主觀為故意;若非喬峰掌擊阿朱,阿朱即不會死,具因果原因及客觀歸責,故構成要件該當。 喬峰可否以實際攻擊客體與其所欲攻擊客體不同主張阻卻故意? 實際攻擊客體與其所欲攻擊客體不同,係錯誤理論中客體錯誤,惟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如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本案中,喬峰所認知的客體段正淳與實際存在客體阿朱同為自然人,在法律上具等價性生命法益,依據法定符合說不得阻卻故意,適用上開推論。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06 23:52 發表的 : 反對意見: 喬峰是契丹人,非中華民國國民。 又,行為地於大理國,非我國領土。 依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反面推論,不應以我國刑法論罪。 以上是小的胡說八道的~~~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7 00:29 發表的: 應該是蕭峰對阿朱成立過失致死罪,對段郎成立殺人未遂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7 19:08 發表的: 喬峰主觀上雖有殺人的故意但是客觀上阿朱是自願送死的,依所知重於所犯,從所犯蓋喬峰成立刑法275幫助加工自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