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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疑問5
( B ) 11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試問:自殺未遂行為係就下列何種解釋而不需負刑事責任?
         (A) 文義解釋    (B) 論理解釋    (C) 當然解釋    (D) 反面解釋

什麼叫做文義、論理、當然、反面解釋?可否舉例說明!

( A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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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0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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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11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試問:自殺未遂行為係就下列何種解釋而不需負刑事責任?
      (A) 文義解釋   (B) 論理解釋   (C) 當然解釋   (D) 反面解釋

什麼叫做文義、論理、當然、反面解釋?可否舉例說明!
個人見解:
文義解釋,就法條的文義就解釋
論理解釋,就法條之文義,做延申解釋
當然解釋,若A,則B。
反面解釋,若非A,非B。
題目中,自殺未遂,乃刑法第271條中殺人中之未遂犯,但通說殺「人」,意指他人,但可延申包括「自己」。故答案選B。

( A ) 17 下列何種人員,刑法上規定,不得為自己的緊急危難而避難?
      (A) 船長     (B) 老師     (C) 領隊     (D) 市長

為何是船長?
刑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就刑法第24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業務上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選項中,四個當中,以船長發生船難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為由,自行首逃生!

( A ) 31 貪污治罪條例之性質不屬於下列何者?
      (A) 主刑法     (B) 輔刑法     (C) 附屬刑法   (D) 特別刑法  

什麼叫主刑法、輔刑法、附屬刑法、 特別刑法?其定義為何?
貪污治罪條例乃由刑法瀆職罪章,延申出來的法典,故為輔刑法、附屬刑法或特別刑法!

( D ) 40 下列何者不是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的事由?
      (A) 準正     (B) 認領     (C) 撫育     (D) 收養    

為何撫育不能選?

民1077: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依民1077,養子女為法定血親,「與」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權利,為何是答案?

此題考點在於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且為「自然血親」,非「擬制血親」!故答案為D!
民1065: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依民法第1065條,撫育,視為認領;而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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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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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1-27 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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