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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03 11:30 發表的 : 我覺得.2人皆結為殺人既遂罪之單獨正犯1.甲無法支配以.但可以支配犯罪流程2.乙明知甲欲殺丙.案助甲端酒於丙.以犯罪支配論及實務95-22刑議.乙是正犯3.乙之行為沒有逾越甲所創造之風險4.甲亦不僅是無支配犯罪之教唆犯5.兩人無共同行為決議.有共同行為實施.所以不會是共同正犯6.所以2人皆為殺人既遂罪單獨正犯--->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3 13:07 發表的 : 那晚輩就採教唆犯吧!理由:1.甲有殺丙的既遂故意,然甲是否有教唆乙殺丙的故意呢?晚輩以為間接正犯有隱含的教唆的故意,2.基於隱含的教唆的故意,乙也是因為甲的行為,而事後產生殺丙的故意,所以此時甲對乙並無支配力,3.基於以上所述,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本來想寫正犯後正犯的.但可以會和Q大有點相同所以晚輩只想寫不一樣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3 15:11 發表的: 通說的確是採這樣的解法沒錯......。 不過容小弟提出個人看法: 當甲唆使放任乙將毒酒端給丙時,甲已經屬於「間接正犯之著手」, 然後因乙事中知情,突然變回「教唆犯之著手」! 大大不覺得怪怪的......? 個人是覺得很怪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3 11:47 發表的: 個人見解跟大大不同,小弟以為甲並無法支配犯罪流程。除非甲知道「即使乙事中知情,乙亦會繼續實行犯罪」,否則,今天把乙換成任何正常的第三人,若知悉甲「借刀殺人」之計,絕對會中斷此行為。準此,甲對於犯罪流程是無支配力才對。以上,若有錯誤請不吝指證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3 15:47 發表的 : 小弟以為甲並無法支配犯罪流程 冰大!您這句話是表示甲是教唆犯呀!間接正犯是可以支配而教唆犯才是無法支配呀!您催眠過頭了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3 16:11 發表的: 問題點在於,甲是本來有支配力,中途支配力消失,所以我才會認為是正犯的未遂。而且這裡有一個不好玩的東西,就是著手。間接正犯的及教唆犯的著手認定方法不同。假使題目改成,乙事中知情產生故意,仍繼續為行為,惟走到一半時摔倒,酒潑灑到一旁的小貓,聽到哀悽的哀嚎聲及一陣白色煙霧並帶著刺鼻的味道飄起,剛好警察在臨檢,直接把乙帶走。此時,乙尚未著手,故甲可能是無罪!,抑或只是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以上......感謝再度聽小弟我胡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