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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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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怪题
下列针对「纠举不法行为者」的论述,何者错误?(B)
A.针对组织内部不正当行为或贪渎行为迳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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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2:30 |
mod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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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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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4个选项是不是没打完整,看起来怪怪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3:57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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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没有保障

宪法只是说给监察院这个权利行使

但若有人迫害监委,宪法没说会保护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09-12-22 00:01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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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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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以为,楼主可能误解题意了
本题说的是弊端揭发人而不是监察院之纠正纠举权。
美国为了使弊端揭发人不致遭受不当迫害,将原属于功绩保护委员会中之特别检察官独立出来,职司保护弊端揭发人及弊端调查事项,使公务员揭露不法行为时,能有明确管道,并受到保障。
而我国则散见于「证人保护法」及「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法条则流于空泛,未尽周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22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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