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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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解,不是民诉上和解 1前者是实体法=有名契约行为,不必要式,创设消灭以前的债,而成立新的债(和解内项),所以非要式. 2后者: 甲说:诉讼上行为说,即然如此,就必须程序上有要件,记明笔录是要的.否则不成立诉讼上和解. 乙说:一行为两性说:同时具有民诉的诉讼效力,也同时有民法的和解效果. 丙说:两行为说,即民诉上和解,具有民诉的诉讼行为,也有民法的私权行为.各自发挥要件和效力. ....... 争论: 有民法上的和解不成立事由,则民诉上的和解效力如何? 1民诉上程序可以(要式性),但民法上得撤销意思表示时,仅生民法效力,但民诉上和解一行为受到影向,故以继续审判才处理,但非诉讼上和解不存在(无效). (甲说乙说的推理结论) 2丙说则民法的私权行为经撤销后就不存在.但诉讼法的和解还在,且有诉讼法效力.(各自算各自的行为效力),不合理,故得以继续审理来处理. ........... 题问,如果民诉上的和解,欠缺要式性,则根本不成立民诉上和解效力.但得成立民法上和解而生效力.(乙说或丙说)(更接近丙说)
版大,这题代答晚了,请见谅!以上有误,请各位大大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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