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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問題--98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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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t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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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問題--98高考
(D) 甲到乙所營之雜貨店買A廠商製造之麵包,甲將購買的麵包拿給其妻丙吃,結果丙吃了上吐下瀉,
經檢查發現係該麵包製造過程不潔所致,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甲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丙對A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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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8 08:19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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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5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買賣契約行為中,出賣人乙所只對買受人甲應負之責(依民354之規定)。因丙非買受人,非為買賣之當事人,無法適用買賣物之瑕症擔保責任!
而使用人丙,食用麵包後上吐下瀉,身體受損,依消保費或民法之侵權行為,得向商品製造商或出賣人請求連帶賠償。故丙能向出賣人乙,請求侵權之損害賠償!
民191-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消保法7:(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費9(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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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09-12-18 12:37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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