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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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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歷屆考古題數問(94~98)PART2
問題太多
分兩部份來問
佔到版面不好意思

感謝回答的大大們
已解決題目會改用紅色字體
懇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96地特三
B22、下列何人於立遺囑時有見證人之資格?
公證人之受僱人 立遺囑人之叔父 滿19 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受遺贈人之配偶
---------請問C,已結婚未成年人不是有行為能力,為何不行呢?
D23、依民法第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
自知有損害時起  自代理行為成立時起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自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
--------請問本題法條依據為何?民法110好像沒提到這一點耶@@



96高考
B19、甲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壽險500萬元,以其妻丙為受益人,甲乙間之保險契約,具有何種契約之性質?
第三人負擔契約  真正利他契約
不真正利他契約  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請問何謂真正、不真正利他契約?何謂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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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2-22 22: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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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1 11:33 |
alicewu1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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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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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大內高手~僅擇幾題余尚能發揮棉薄之力者為之~

96地特三
B22、下列何人於立遺囑時有見證人之資格?
公證人之受僱人 立遺囑人之叔父 滿19 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受遺贈人之配偶
---------請問C,已結婚未成年人不是有行為能力,為何不行呢?
答: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人,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雖有完全行為能力,但仍是未成年人。

96普考
C25、以汽車租賃為業之甲公司,將A 車出租予乙,乙積欠甲租金未還,甲對乙之租金請求權最短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十五年 五年 二年 六個月
------請問租金請求權不是5年嗎?為何這裡是2年呢?
答: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三、以租賃動產(ex.汽車)為營業者之租價。」

96不動產經紀人
C25、以下何者為真?
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尚生存,始有繼承權,此為同時繼承原則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6 個月內通知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二人如同時死亡,其相互間並無繼承權
未出生之胎兒無法享有繼承權,也就是繼承人為遺腹子,無法分配遺產
------請問A錯在哪呢?
答:(A)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

95普考
D14、甲以三萬元懸賞協尋走失的名貓。乙見廣告後,不顧手上工作,努力尋貓,頗有線索。其後甲撤回懸賞廣告,而乙因未工作,損失三萬五千元薪資。問乙可以請求什麼?
完全不能請求 三萬元的懸賞廣告報酬 三萬五千元的薪資損失 最高三萬元的薪資損失
答: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B25、甲為A屋所有人,乙承攬該屋之瓦斯管線設置,不慎工具掉落,砸毀丙汽車之玻璃,丙得向何人請求所害賠償?
甲  乙  甲乙負連帶責任  甲與乙各負一半責任
------不是甲承攬乙來設置瓦斯管線嗎?請問甲不用跟乙一起負責嗎?
答: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B5、甲被乙開車撞傷,甲自行住院就醫。下列甲的何種損害,不得請求乙賠償?
甲的醫藥費支出 甲的寵物因乏人照料而死亡
非財產損害的慰撫金 修車費用
------請問題目沒有說甲也有開車,為何甲得請求乙賠償修車費用呢?
答: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選擇題依「刪去法」選擇較適合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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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11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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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下列何種物權得以建築物為標的物?
地上權 典權 永佃權 留置權
------地上權明文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權。但典權說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之權。既然典權以不動產為使用收益,建築物也是不動產,為何不能選典權呢?


題目是指"建築物"為標的
典權是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利...目的是獲得因占有不動產之使用而產生的權利,並非擁有不動產之所有權

地上權就單指土地上之不動產而已,有不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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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3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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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高考
B19、甲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壽險500萬元,以其妻丙為受益人,甲乙間之保險契約,具有何種契約之性質?
第三人負擔契約  真正利他契約
不真正利他契約  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請問何謂真正、不真正利他契約?何謂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利他契約又叫第三人利益契約,給付係約定向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也就是甲投保,但受益者卻是第三人丙

不真正利他契約,即第三人之受益並非純然因為契約之法律行為而享受其利益
如甲為某種原因,指定乙將債務清償予丙,以縮短給付時間

第三人負擔契約即甲乙雙方訂約,卻由第三人丙負擔義務之契約
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也是一種利他契約,第三人必須與債務人之契約有一定之特殊關係身分
如嬰兒與父母同乘大眾運輸工具,但嬰兒不需要買票,所以嬰兒不是當事人
但當事故發生時,嬰兒之權利若受到侵害,大眾運輸工具之公司亦須對嬰兒負起賠償責任

網路上查到的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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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3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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