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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tillibeta 於 2009-12-13 09: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延伸的好
我也想知道....[/quote]


哈~有關客觀可預見,本版曾經有過精采討論,何須贅言,有興趣請參閱 表情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25887&page=1#p5883770

其次,對於應付國考刑法的考生而言,個人心得,不要儘往細節處鑽研,而應該儘量往大處著眼
例如對於加重結果犯,僅須掌握故意+過失原則,對於判斷加重結果犯自然應付裕如
因此,個人判斷
某甲與某乙因細故在馬路旁互歐,某甲最後一拳揮向乙的臉,乙滾到馬路中央遭公車丙輾斃,某甲應負何種刑責?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甲於陽台上毆打乙,乙因中拳失去平衡,墜樓而亡~ 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甲擬教訓乙,卻因下手過重,失手打死乙~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甲擬傷害乙,乃趁乙不注意,以尖刀朝向乙手臂猛刺,不意乙聽到聲響,迴身查看時,該尖刀竟刺入乙之心臟,經送醫急救,仍藥石罔效~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至於實例題上,詮釋加重結果犯,有人以刑法13條(應注意,未注意....)或相當因果關係(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甚至以違反有良知與理智而小心謹慎之人應注意之客觀性標準,來詮釋加重結果犯,均無不可

當整理1套寫法後,跳過他吧!
刑法雖然主題不多,卻很需要主題式整理,當這樣按步就班,對每一個主題加以整理,其實應付刑法考試不難

以上是小的對於初次準備刑法國考考生的1點建議。
呵,我在說什麼?言不及義,來亂的,別理我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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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3 11:47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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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客觀可預見係指下例何意?
1.一般人站在行為人的立埸,去看客觀事實
2,一般人在客觀上看客觀事實
====================
其實晚輩有此一問,是因為,
如果客觀預見可能性,係指1
那A就"可能"因B的共犯剩餘行為,而不成立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但如是2
A"一定"會成立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理由:
因為同為,一般人看B的傷害行為,在客觀上是否成立致死的結果
如果一般人皆認為此傷害行為會造成致死的結果,
那為何A無法預見呢?

因此晚輩才會有此一問
因為晚輩資料不足
所以請了解的大大解惑.
謝謝!表情
牛肉麵吃到飽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4 13:54 |
tilli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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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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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拍拍手....
有個跟這沒有關係的問題...
lai0913 大大...
為什麼可以用照片當個人頭像啊?
怎麼用的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12-14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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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客觀可預見係指一般人在客觀上看客觀事實,但為什麼討論時,各方見解互異 表情
茲以本版討論題目為例:某甲與某乙因細故在馬路旁互歐,某甲最後一拳揮向乙的臉,乙滾到馬路中央遭公車丙輾斃,某甲應負何種刑責?

以下摘自洪大
加重結果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一)故意實行基本構成要件行為(二)加重結果須因過失行為所導致(三)刑法對加重結果設有加重構成要件的規定。又加重結果必須與基本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參照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而屬客觀可歸責者,始足構成結果加重犯。因此,加重結果與基本成要件的實現,雖具有因果關係,但卻非屬客觀可歸責者,責仍不構成結果加重犯(林山田-刑法通論)。
結論:甲不構成傷害致死罪。

以下摘自櫻桃妹:
(三)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能預見而不預見者。   (請參照94年台上1340號判決、刑17)
(四)依題所示,行為人甲於馬路旁毆打被害人乙,依社會一般通念,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ㄧ切事實為客觀事後審查,均得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在馬路旁毆打他人是極可能有車禍情形發生。
  故當甲故意對乙施予傷害時,卻不慎將乙歐入車道遭公車輾斃。雖乙的死因是遭公車撞死,而非由甲直接給予的傷害而造成;但乙會被公車撞死的原因乃是因甲將乙歐入車道之傷害行為所導致。
  依『事實因果不中斷理論』,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兩者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依刑277第二項前段應成立因傷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
結論:甲構成傷害致死罪。

以下摘自LU大大(姑且論為折衷派):
在本案 應該分別討論 也就是說甲可能有殺乙的知和欲 他明知有危險但仍然容許其發生 此時甲有殺人故意
反之事實上也有可能 甲並沒有要乙死的欲 他只是想好好的揍乙而已根本就不想乙死(非常捨不得乙死因揍乙太好玩了)從而甲有傷害的故意卻無殺人的故意
由以上可知,正反辯論雙方引用學說、論據並無不同,但在結論上卻大相逕庭 表情
再引據La大論點如下
但如是2
A"一定"會成立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
理由:
因為同為,一般人看B的傷害行為,在客觀上是否成立致死的結果
如果一般人皆認為此傷害行為會造成致死的結果,
那為何A無法預見呢?
表情 表情 表情
管見以為,差異點就在於一般人的經驗。但是解題者往往從自我角度出發,並以之為社會通念,因此引據學說、判例相同,但是結論各異
表情 小的以為,要培養一般人的看法,不妨到書店去遍閱題型,並只看題目與結論。花個1下午,看過幾百題之後,自然能培養出社會通念的直覺,否則公婆各自有理,辯論不知伊於胡底了。
以上為小的亂說,別介意,忘了它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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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4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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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14 23:4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所謂客觀可預見係指一般人在客觀上看客觀事實,但為什麼討論時,各方見解互異
茲以本版討論題目為例:某甲與某乙因細故在馬路旁互歐,某甲最後一拳揮向乙的臉,乙滾到馬路中央遭公車丙輾斃,某甲應負何種刑責?
以下摘自洪大
加重結果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一)故意實行基本構成要件行為(二)加重結果須因過失行為所導致(三)刑法對加重結果設有加重構成要件的規定。又加重結果必須與基本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參照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而屬客觀可歸責者,始足構成結果加重犯。因此,加重結果與基本成要件的實現,雖具有因果關係,但卻非屬客觀可歸責者,責仍不構成結果加重犯(林山田-刑法通論)。
結論:甲不構成傷害致死罪。
.......
某甲與某乙因細故在馬路旁互歐,某甲最後一拳揮向乙的臉,乙滾到馬路中央遭公車丙輾斃,某甲應負何種刑責?

如果是依本題,小弟會認為此為偏離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洪大的見解,個人會比較贊同

再回到本題
為何小弟說如果是2的話
A"一定"是傷害致死罪
理由:
1.如您所言:客觀可預見係指一般人在客觀上看客觀事實
2.也就是說,B的行為是客觀可預見,
3.當然A也是可以預見這客觀事實,A也是一般人
4.所以晚輩才會認為"一定"會成立

如果是1的話
A"可能"會成立傷害致死罪
因為如客觀可預見必需要站在A的立場上看B的行為的話
對於結果,A就不一定可以預見了
所以晚輩才會加上"可能"成立


這些只是晚輩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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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5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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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加重結果犯乃指行為人對基本行為應有故意,而卻發生其未預期之加重結果。
判例字號19_上_1438
刑法上傷害致人於死罪,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應生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因果關係之存在。
但是上開解釋卻似乎加重了行為者的可罰性。
 
另參見刑法17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可見立法者亦認為,並非在實行故意基本構成要件犯罪中(如輕傷罪)造成死亡結果,皆須加以處罰。

因此判斷加重結果犯,必須綜合行為當時之整體客觀情狀,及當時所存在之事實,加以客觀審查,始能責付行為人加重結果責任。
茲以本題為例:某甲與某乙因細故在馬路旁互歐,某甲最後一拳揮向乙的臉,乙滾到馬路中央遭公車丙輾斃,某甲應負何種刑責?
綜合當時情況,發生地點為車水馬龍都市或鄉間偏僻公路,顯然結果大不相同。
因此加重結果犯不能限制於故意基本構成要件本身,亦須考量構成要件以外的因素,以為綜合判斷。 表情
補充說明:回歸本題,建議請Q大來參與討論,比較合適。表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2-15 15:2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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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5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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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實過失犯有沒有共同正犯.再學說上本有爭議

2.但是共同正犯若是出現其中行為人發生加重節過之情形.而他行為人
有能預見之下.本負與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且無論是行為人乃故意或過失
之行為而成立計畫規範以未之罪.無庸於以是前或是中有犯意之聯絡為
斷.而且他行為人是否能預見~~

3.所以去個案判斷.以誰為準.以他犯是否有於客觀上能預見~~~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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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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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2-15 19:5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其實過失犯有沒有共同正犯.再學說上本有爭議

2.但是共同正犯若是出現其中行為人發生加重節過之情形.而他行為人
有能預見之下.本負與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且無論是行為人乃故意或過失
之行為而成立計畫規範以未之罪.無庸於以是前或是中有犯意之聯絡為
斷.而且他行為人是否能預見~~

3.所以去個案判斷.以誰為準.以他犯是否有於客觀上能預見~~~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所以共犯客觀上預見可能性
依本題,應該站在A的立場看此客觀事實是否會發生致死的結果
如依本題A是否會成立加重結果呢?

再勞駕Q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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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大的-->因此,加重結果與基本成要件的實現,雖具有因果關係,
但卻非屬客觀可歸責者,責仍不構成結果加重犯--->德國學說..詳情
蔡惠芳老師的論文~~

櫻桃姊姊-->現行實務通說『事實因果不中斷理論』以判斷相當因果

所以不同的學說會有不同的結論.....但是以學說所斷得之結論.就是該
學說推論出來的結果.......這就是刑法..

--->以來這才是重點喔 表情 (結果還是老話一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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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採罪疑唯輕..
理由是:
1.明明是要修理人家.但是最後出現"刺死"這字眼可能出現
肯定說/否定說的灰色地帶.所以採共犯過剩..
2.若題目是被毆擊斃的可能還可以考慮一下....
3.但是因為題目所提示之證據資料不足.所以A對加重結果
之部分為無罪推定.但仍負起共同傷害之部分~~~
-------->以上僅為個人亂說的 表情 (~LET IT BE~)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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