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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02 23:34 發表的 : 一、敝人1直以為700字為國考論述極限,因此解題習慣,一向能省則省 茲以本題而論,試解如下:(一)甲可能成立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刑法277條第2項1.客觀上,乙因甲以刀割右手,致其受傷之後經送醫而死亡。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自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具備客觀不法。2.主觀上,甲雖有傷害乙之意思,但由於甲對乙之死亡未預見,故阻卻殺人故意,不成立普通殺人罪,惟甲雖對乙之死亡未預見,但對乙受刀傷可能危及生命,至少有預見可能性,成立傷害致死罪。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二)論結:甲成立刑法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二、如上,如果題目未涉及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個人也不會對違法性或有責性多所論述。因為參照歷屆考題,即使簡省如此,恐怕也有時間不夠之感概。以上為小的亂說,請別介意,而且這也不是做學問的正確方式,合先敘明。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2-03 12:04 發表的 : 仔細一點的話,我會先論277i 普通傷害罪,三階先論完,最後再開一個小標帶到第二項的加重結果,傷害致死。這是從強仔老師那學來的。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2-03 20:48 發表的 : 還是先跑三階。 強仔說:不先論基本之罪,一開標就直接加重結果犯,是加重什麼東西啦。(類似這樣的說法) 所以寫起來會很長~~~ 不過強仔再另外開標寫加強結果時會先帶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