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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行政罰法練習
甲利用大水過後,整治其河邊的魚塭,河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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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17:03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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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 没理由

没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行政罰法(第1條)

没入, 除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第22條、第21條 )

甲租用乙器具,器具非甲所有,且乙無違法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怪手」不能為没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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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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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利用大水過後,整治其河邊的魚塭,河川邊滿是砂石,租用乙的怪手,正在挖砂石中,被河川局發現,河川局要没入乙的怪手,是否有理由?
.............
一,甲的行為恐涉及盜採砂石,違反水利法..
1客觀上:甲之行為,有用工具挖砂石,但尚無出售行為
          依實務:重要階段行為論,只要著手,即為即遂
          學者:應論未遂,除非行政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不罰.
      管見,應不罰.
2主觀上:是整治自己的魚塭,而挖砂石或意在出售故意?
3違法性:為了自己的財產,而挖魚塭,可以正當防衛.
      若客觀按實務 
4罪責性:並無過當行為.不用再論此了.
綜上,甲的行為不罰.
二,乙出租怪手於甲,可能得沒入適用?
1客觀上:按行政罰法第22條,須第3人甲之行為違法,查本件並無.(至此,已經停止審查)
2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已不用再論此)(出租整治魚濫用,縱為故意,亦合法.)
違法性
有責性
結論:不得沒入怪手.
三,按行政罰法14幫助共犯違犯行政義務(採單一共犯說),及行政罰法第21條行為人所有者沒入,查本件乙故意出租怪手供甲挖砂石,唯前述甲並不違法,則乙亦不該當共犯.因此,乙之出租怪手不得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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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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