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9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地之效力

想請教一下,刑法地之效力之檢驗應至於刑法判斷的哪一個位置?(三階前or三階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1:3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審查完了,確定何罪名時,再地的效力,做特殊刑法免除事由.(第四階)
請大家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1:4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30 21: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審查完了,確定何罪名時,再地的效力,做特殊刑法免除事由.(第四階)
請大家指正!


感謝大大回答!
若光看法條,我也會認為要先跑三階再跑地之效力,
然這樣一來邏輯上又怪怪的表情

例如: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 vs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
如果先論殺人罪,再去看有無刑法之適用,豈不是連外國人殺外國人也要先跑一次三階?
正常人一定會覺得:神經病!外國人殺外國人干我們屁事!然有此觀念,即代表已經先認定「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不知道這樣論述大家看不看得懂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1:5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視情況而定.因為要看架構上怎上排會比較好論 表情
不過我會先決定效力問題確定審判權及刑罰權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2:0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審完,怎知其犯何法?如何適用地之效力?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3:07 |
fornaz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認為是先論刑法第5條第5款,再跑偽造貨幣罪的三階

所謂的「三階審查」是我國的刑法的實體法原則適用演繹過程,
而刑法是我國刑罰權的明文,
有刑罰權=才可能有刑法適用=才可能有三階審查的適用
沒刑罰權=不用討論刑法適用=更不用討論三階審查的適用

故應先討論本案是否可適用我國刑法,
有刑法適用
再來討論用三階結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3:2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論罪科罰
即然已經論罪了(行為和罪名都找到了),又何必再跑三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3:3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30 21: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感謝大大回答!
若光看法條,我也會認為要先跑三階再跑地之效力,
然這樣一來邏輯上又怪怪的

例如: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 vs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
如果先論殺人罪,再去看有無刑法之適用,豈不是連外國人殺外國人也要先跑一次三階?
正常人一定會覺得:神經病!外國人殺外國人干我們屁事!然有此觀念,即代表已經先認定「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不知道這樣論述大家看不看得懂
管見以為應視題目而論
例如: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 vs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
1.台灣人甲在美國殺美國人乙=個人會先論罪,刑,再論效力
2. 美國人A在美國殺美國人B=直接先寫刑法效力

重點仍需看題目而論,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3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30 23:3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有些效力是
國籍主義->領土之觀念(3.4)
屬人主義->國籍法之國民(7).或公務員(6)
保護主義->社會(5).國民(8)
世界法主義(5)

-->刑事實體法之認定本為於偵查.審理中認定且為嚴格證明之.然若有些
案件事實已明確無管轄權之適用.無法施予刑罰權之下.要開庭.調查證據.
言詞辯論一直到判決之時因為無審判權所以適用303不受理判決 表情
然是案件罪名之認定.原則以審理中發現真實之外.273條審前制度.253-1
~3及252~255不起訴或緩起訴針對訴訟經濟之下(條文內容故不待論).案
件並無會因此進入法院:再者其實主要針對乃252之下部分款項欠缺訴訟條
件或法院無法科與刑罰權之時本屬"應"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23:52 |
angus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投三階之前一票
畢竟還是要先看是不是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
如果沒有審判權就算跑完一百階一千階
應該也不會有人理你吧
令一個理由是
依法典章節體系而論

(小的淺見)看過就忘了吧 表情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00:14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3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