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中午休息時間可以玩--新接龍嗎?
甲為公務員,機關規定非與公務有關一律

不得使用腦,甲中午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1 10:28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摘自個人筆記

(一)公務員的免職: 
  1.法律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 
  2.有權機關:免職處分之有權機關為公務員服務機關。 
  3.法律效力:免職為職位與職務均不復存在,無復職問題。
  4.救濟途徑:對懲戒性質之免職,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明不服。對不具懲戒性質之免職,應循復審與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
(二)免職處分之法律保留:釋字491號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故而,免職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三)免職處分之正當程序:釋字491號解釋理由書,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
(四)免職處分之法律救濟:
  1.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依據釋字298號解釋理由書,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
  2.非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又釋字298號解釋理由書,因受非懲戒性質之免除現職處分,經循行政程序未獲救濟時,受處分之公務員,仍得依本院釋字第243號解釋意旨,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而,公務員對不具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應循復審與行政訴訟之救濟途徑。

準此,公務員甲無論是否於上班時間玩新接龍而受免職處分,均得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且本案例服務機關明顯涉及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違反,應會判決該服務機關另為行政處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1 13:07 |
jayliu31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機關規定非與公務有關一律不得使用腦,
甲中午休時間玩新接龍被機關查獲
..............................................................
你服務的機關已很清楚的規定了
那麼你就是明知故犯囉!
受到處分,也只能怪自己不守規定.
也祝你陳情成功!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21 14:29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1-21 10:2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為公務員,機關規定非與公務有關一律

不得使用腦,甲中午休時間玩新接龍被機關查獲,機關以嚴重違反規定,年終考績列丁免職。

請問甲能請求救濟嗎? 要怎麼做?

如果甲為約聘人員,結果會是不一樣嗎?

玩新接龍,當然不行呀!
因為那是給長官玩的
基層人員怎麼可以玩呢
如甲為約聘人員,.當然解聘

但是丁等會不會不符比例原則
給申戒已經很超過了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切~長官玩被拍到一樣完蛋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2 11: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1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