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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賣黑心貨,有無民刑事責任?
2009-11-18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黑心食品又一樁!黑心商人竟以工業用鹽混充食用鹽販售,時間已達三年,不少數量被民眾吃到肚子裡。十七日上午檢調在桃園縣查獲黑心鹽巴成品及原料,並將負責人宋麗珊傳喚到案,總計在工廠及高雄市大賣場查扣近百包黑心鹽巴及半成品工業用鹽。

 一包成本約四元的工業用鹽,改包裝後賣卅元,原料還是向台鹽購買的洗滌用鹽。雄檢接獲檢舉,指某家食用鹽以工業用鹽混充食用鹽販售,昨天由鄭益雄檢察官帶領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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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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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
民事:人格權損害賠償
刑法:妨害健康罪。刑191-1
販賣商
中性幫助(不知情)
共犯(知情)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1-18 11: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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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稀客光臨)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1-18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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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7/8/1v4y0.html
警方是以詐欺罪
不過我們光看新聞
難以得知真實情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18 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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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事新聞來就法律觀念評論民法是非常難的
民法是
1.不告不理
2.周一事件每人的損失範圍,求償條件都不一樣
一句打麻將損失1300萬
http://blog.udn.com/t...g/905882
可能打死人都沒賠那麼多(不是低估人命)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18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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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益侵害?
1買了不相等的商品(財損)...刑339I
2吃了壞身體的東西(長久累積)...刑法那一條?191?有毒物
毒物累積程度?社會分工的風險容許性?(人格權侵害?)
3正犯或共犯?
.......
民事:
1消保法7或消保8
2製造商責任
3經銷商責任
4保證品質?(物之瑕疪?)(不完全給付)(退貨或損賠?)
5侵權的成立因果,及損害成立之因果?
能以報載或沒有鑑定的報告,即指有危害身體?(醫費,支出)
.........
能否找得到過去的判決,認為此等黑心貨,如何請求民事?
(如農藥殘留,重金屬米..)
消保會,何以不以民訴41,團體訴訟擔當而提告?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8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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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事新聞來就法律觀念評論民法是非常難的   +1
光看新聞,難以得知真實情況 +1
能以報載或沒有鑑定的報告,即指有危害身體? 當然不能 +1
只是本題個人僅以考生觀點審題,乃坐井觀天,合先敘明
因此個人淺見,考生解題
一則快速審題,不質疑命題
亦即本題個人審題如下:黑心商人甲竟以工業鹽混充食用鹽於某乙大賣場販售,試問甲、乙應論以何罪?
並假設上開命題為真
二則直接套招,快速解題
(一)甲將工業用鹽混充食用鹽供大賣場販售之行為可能成立毒化飲食物品罪(刑法191之1)
1.客觀上,甲將工業用鹽混充食用鹽供民眾購買食用的行為,造成對被害人身體上之侵害,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亦認識到其以工業用鹽混充食用鹽之行為,有可能造成潛在消費者生命的危害,主觀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本罪。
3.論結:甲成立毒化飲食物品罪(刑法191之1) 當然如有顧客死亡,則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成立故意殺人罪
(二)大賣場乙可能成立幫助犯
...............................................
個人以為考場上時間有限,因此所學僅以一招半式闖江湖
以上為個人觀點亂說,容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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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毒鹽是誇張說法,事實是含雜質高的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1-18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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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立法理由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191-1是他人之物加毒(千面人條款)
191是妨害衛生罪
........
工業鹽用191-1,主體不符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9 0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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