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aple27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学大意].行政法.历届试题(疑惑)
烦请各位大大们帮忙解惑.谢谢

96初等:
31.甲不小心砸坏乙的电脑,则:
(A)甲犯过失毁损罪
(B)甲犯侵权行为罪
(C)甲犯不纯正不作为毁损罪
(D)甲不犯罪
答案:(D)
WHY? 不小心不是等于过失吗@@?


 

95身心障碍五等:
26.涂销之背书,影响背书之连续时,对于背书之连续,应以下列何者为妥?
(A)视为无记载
(B)视为无效
(C)视为涂销
(D)视为未涂销
答案:(D)
WHY?

42.所谓强制执行程序,是指:
(A)系确定私权的程序
(B)保护私权的程序
(C)实现私权的程序
(D)确定私权兼实现私权的程序
答案:(C)
WHY? 如依据强制执行法所为之强制执行,乃执行机关运用国家之强制力,使债务人履行法鑢上所预期之效果,以达实现确定私权目的之行为。(确定私权程序)  ←怎答案不是(A)?



96身心五:
10.关于要约之撤回,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撤回系阻止要约生效之通知
(B)撤回之通知一律采对话方式之意思表示
(C)撤回要约通知迟到时,其撤回当然失效
(D)要约经撤回后,自撤回通知到达时起向后失效
答案:(A)
WHY? (D)错哪




97原住民五:
34.下列何者仅具有反射利益,不得提起行政争讼?
(A)因商标仿冒而利益受损之消费者
(B)因邻地污染而健康受损之房屋所有人
(C)因不实广告致商业利益受损之同业经营者
(D)因请领福利互助金遭拒之公务员
答案:(A)
WHY?

49.人民不服台南市环境保护局的违规裁罚处分,其诉愿管辖机关为:
(A)台南市政府 (B)内政部 (C)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D)行政院
答案:(A)
WHY? 直辖市政府所属各级机关→直辖市政府(台北市、高雄市) 台南市也是直辖市?!




97身心五:
12.下列何种情形,不可能存在公同共有关系?
(A)继承 (B)合伙(C)祭祀公业 (D)无限公司
答案:(D)
WH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maple2702在2009-10-25 16:5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分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5 16:41 |
ccgekim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6-31 因为乙不知道
95-42 是"实现"私权程序
97-34 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97-49 找其上级机关
97-12 合伙-是赔光投资额 无限-是赔光身家
97-15 不生效力--没产生效力 相对无效--拿来相抵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5 19:34 |
rob9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
我没学行政法
因为第一题是刑法
可以解说第一题

为什么(a)不是答案
因为刑法不处罚毁损过失
所以没有过失毁损罪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讨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6 09:30 |
se1070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6-31 刑法才有罪行法定主义,刑法12条,行为非故意,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知处罚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5-26 票据法37条
96-10 要约经撤回,往前溯及失效
97-34 消费者是第三人,仅具有反射利益因此不得行政争讼
97-49 诉愿法4条
97-12 公同共有关系存在时不得请求分割,但无限公司可以退股,应该算是分别共有吧~有点不太确定^^"
97-15 相对无效系仅得对特定人主张无效
95-6 行程法50条,你提出的想法则是出现在行诉法91条

如果有错误请不吝提出指正喔^^谢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讨论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9 00:51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6.涂销之背书,影响背书之连续时,对于背书之连续,应以下列何者为妥?

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背书之连续与涂销之背书)
  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但背书中有空白背书时,其次之背书人,视为前空白背书之被背书人。
  涂销之背书,不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
  涂销之背书,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未涂销。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9 07:2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04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