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間之求償關係,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不發生
這樣的話,那為什麼乙為什麼還可以回頭向甲求償??
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屬連帶債務的變形,指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仍是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但是已清償的連帶債務人可以『再向』『真正』該負責任之人請求清償。例如,甲是乙雇用的員工(擔任司機工作),某日甲駕車送貨外出,不慎撞傷A,這時候因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甲、乙負連帶責任,所以A可以同時或先後向甲、乙請求全部或部分的損害賠償,或只向乙請求賠償,此時,如果乙已經善盡注意義務,車禍事故純粹是因甲個人疏失造成,那麼乙在『全數』賠償完後,乙可以回過頭『再向』甲請求『全數』的賠償額,因為甲是要負『最終』責任之人,而乙只是『代替』甲先賠錢而已,乙本身在法律上『不用』負任何責任。
Q:
A駕駛是B公司司機,C駕駛是D公司司機, 上班途中, AB駕車對撞波及路人甲, 醫藥費10萬. A有60%過失 B有40%過失
甲可以依273條來選擇其權利
A:
一.AB過失侵害甲身體健康權--甲對AB請求184條1項前段,又客觀上均是造成甲損害原因--185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債務
依內部分擔依其過失比例計算. A負擔6萬, B負擔4萬.
二.A係受雇於C 於執行職務中 依188條1項 C與A連帶負賠償責任, 又依188條3項 C賠償後得向A為全部求償(同理證BD之間)
三.成立連帶債務者 1.A與B 2.A與C 3.B與D 甲可國王點兵--273 對ABCD行使12種方式求償
四. C.D之間?
1. 即學說實務所謂的"不真正連帶"--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個別發生原因.
成立原因: 乃法律之偶然競合所發生之連帶債務,非法律或約定連帶 並無主觀之共同目的.
2. 若其中一人C對甲為全部清償,客觀上滿足債務消滅目的其他債權人亦因此免除責任,外觀像連帶債務
對外效力相似但是內部關係並無分擔.C對D無求償權
參89台上2240判決 92台上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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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樓主魔力小櫻在網路看到的定義 再 看到高點網路解87台大法研的例子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est/cv037.shtml 甲至乙醫院剖腹生產時,主治醫師丙過失將一截手術顯影帶遺留在甲腹中。其後,甲因經常腹痛,再度至乙醫院就診時,始經發現該顯影帶並開刀取出。請問:
(一)甲得向乙及丙各為如何之請求?
(二)如甲對丙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就丙之過失行為所致損害,甲是否尚 得請求乙連帶賠償?
其解題字句如下
"""也就是僱用人與行為人雖然對外負連帶責任,但是僱用人於內部關係中並無所謂分擔部分,而得向行為人完全求償,是為所謂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云云
188是法律規定所生的連帶債務 高點的解題有點疑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