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薄見
於空曠處將瓦斯噴灑於身上...
打火機不被風吹滅而點燃
結論是被害人的身體會燃燒或氣爆?
95年第16次民庭決議
http://law.mnd.gov.tw/scp/Query1B.asp?no=5B20060822002障礙未遂要件:
主觀上行為人欠缺犯罪期待利益或無意義,或行為人因自我評估風險而停止犯罪之行為
客觀上行為人或繼續其行為,犯罪仍可能既遂(林鈺雄 刑總368~369P)
其效果是一般未遂
對照上述不能未遂之定義
那麼爭點就在於...到底行為人能否既遂?
所以回歸開頭所講的...
於空曠處,噴灑瓦斯在身上...放下瓦斯噴管及瓦斯桶(假設2秒)然後拿出打火機朝自己點火(假設二秒)
點上打火機(假設1秒好了)結果是否會燃燒?
那意味瓦斯並不會跑到天上玩耍或者被龐大的空氣惡勢力所稀釋
而僅痴痴的待在標的身上,並且等待火來引發他的滿腔熱情?
若是,則成立一般未遂,若否,則為不能未遂
蓋因不能未遂之要件評估,係出於主觀之重大無知並誤認可能既遂,與客觀欠缺危險性二點
所謂重大無知係指行為人誤認自然的法則,而非單純錯認事實情狀
於 70 年 台上 字第 7323 號情形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4B&N1=%A5x%A4W&N2=7323&StartDate=19810101&EndDate=19811231該行為人係因誤認事實情狀而不符合重大無知之要件,因此即便行為客觀上欠缺危險
仍非不能未遂,而僅以一般未遂認之(當然此判例已遭不援用之結果)
設若行為人出於重大無知且所為行為不可能發生其所要的結果
行為人主觀誤以為用瓦斯噴灑在人的身上,並且點火即會達到殺人之目的結果,但實際上卻是不可能實現的事情(違反自然法則)
客觀上即便打火機點著了,瓦斯也不可能乖乖留在原地等待燃燒(無危險性)
那麼行為人所為行為是否有可能提高被害人法益受損之風險或可能?
主客觀構成要件對應並且該當?
掌中火,請試將掌心緊握,拿出打火機將瓦斯塞往掌心縫隙,並於一秒內將打火機點燃,然後瞬間放開手掌
在戶外無封閉性之空間,尤如把掌心打開噴發瓦斯氣體,即便是1秒的時間將打火機點著
也不可能發生掌中火的情況,因為早在點火的更早同時,瓦斯就被空氣稀釋掉了